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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于欢上诉,真能挖出吴学占团伙的保护伞?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2018-10-18

首发人民网)5月13日,新京报《吴学占团伙获刑后 于欢说的这句话道出大家心声》一文报道,对于吴学占获刑25年,于欢表示:“希望能够继续把吴学占的合伙人,还有包庇吴学占团伙的幕后保护伞给挖出来。主要是这些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的话,他们就不会这么猖狂,不会对这些企业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不是一个企业,是很多企业。”


赞成于欢这个基本判断,这句话也道出了我的心声。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说过,所有存续时间较长的赌场,背后肯定有一个坚实的保护伞;所有能够长期大胆从事色情业的经营场所,背后一定有警方撑腰;所有稍有影响力的“涉黑”团伙,警方必有“败类”做他们的坚强后盾,否则很难存活;一些车站、码头骗子、小偷猖獗,也是定期给藏在警方的“败类”上交“保护费”,否则几天就被围剿干净。

(此段被删除)

我对“于欢案”的关注程度,远高于近期对“鸿茅药酒事件”的关注。翻了一下此前所写内容,发现我在半个月期间写了6篇有关“鸿茅药酒事件”话题的评论,而自“于欢案”见诸报端后,我已经累计写下8篇评论,分别是《若法官刺伤极端辱母者,会判无期?》、《支持“辱母案”律师起诉警方不作为》、《别误传!辱母案仅为“刺伤”绝非“刺死”》、《我给“刺伤辱母者”于欢做无罪辩护》、《于欢若防卫过当,那还有正当防卫吗?》、《就于欢“防卫过当”,与山东检方商榷》、《“辱母案”改判,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大》和《若早一年扫黑除恶,于欢或被判无罪》。(点击广告、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于欢也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在当今大环境下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当地司法机关将“于欢案”与其背后的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并没有做紧密关联,还是令人有些遗憾。早在“于欢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炒得沸沸扬扬,网友纷纷指责一审法院妄判,指责警方不作为时,我就紧紧盯着吴学占及其打手杜志浩一行的“讨债”行为完全非法,认定他们就是“黑社会”讨债团伙,然后是“板上钉钉”的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


不作死就不会死。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没有错。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学占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我对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仍存在质疑,似有袒护吴学占团伙的味道。虽然此前被吴学占团伙强占的房屋已经返还于欢之母苏银霞,虽然苏银霞、于欢所提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要求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他们请求返还超支利息,这是法律也是非常明确的,而且也是可以轻松计算出来的。我想提醒该案法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于欢上诉,真能挖出吴学占团伙的保护伞?我是持审慎乐观态度。“于欢案”刚刚见诸舆论场时,网上就有传言,称当地官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吴学占放“高利贷”,因此庇护吴学占,打击于欢母子。如今真相正在一步步浮出水面,吴学占涉黑团伙的保护伞恐怕也寝食难安了。于欢不上诉,或者较真不够,司法机关肯定不会管;若于欢坚持上诉,又正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期,包庇吴学占团伙的幕后保护伞如果挖不出来,恐怕也不好向社会交代。(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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