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昆山反杀案激活“无限防卫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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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晚,“昆山反杀案”以警方确定“单车男”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告终,罕见地得到主流媒体、普通网友、司法界近乎一致的支持,笔者在《昆山反杀案定正当防卫,法治与民意都赢了》一文中,称这样的结果是“普赢无输”,并希望能唤起其他习惯于使用“拳头”和凶器说话的“花臂男”同类接受教训,避免重蹈覆。


有关本案的正确性,应该不需要社会继续讨论了。(@江苏检察在线)给出的4点分析意见相当到位: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而第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此前警方通报也称,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该案事实原本非常清楚,犯罪脉络并不复杂,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剧烈的社会讨论?根源就在于社会对司法公信力还缺乏信心。依笔者对诸多类似案件的关注分析,如果于海明的最后2刀砍中了刘海龙,即使不一定致命,案情或许就变得较为复杂。此外,如果没有高清晰的影像资料,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绝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我在前文中曾写道:纵观“昆山反杀案”,在中国法治史上将书写下浓墨的一笔。因为它激活了已经走入“死胡同”的正当防卫权,起到鼓励普通百姓在遭遇危险时实施反抗,捍卫防卫权的作用,这将有效震慑那些动辄拿凶器威胁对方的“狠人”,利好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什么要说成它激活了已经走入“死胡同”的正当防卫权?就因为此前很多类似的案件,当事人都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无限防卫权”待遇。江苏省检察院此前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而原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也承认:“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对于较少认定“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我在《吴学占受审,支持于欢母亲正当诉求》一文中就曾写道:笔者自“于欢案”见诸网络之后,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案颠覆了中国几千年的道德伦理,尤其是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大大削弱了中国人的血性,甚至影响到少数人对“ZU国MU亲”的重新认识,其危害性极大。

“昆山反杀案”发生后,就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遇见流氓忍气吞声,不是因为害怕流氓,而是因为害怕法律。

这位网友的结论,特别精准,击中了中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遇到同胞遭受伤害不敢挺身而出,异常冷漠的心理形成原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也重申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激活“无限防卫权”,就是要把正当防卫权还给民众,鼓励正义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反击!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人们对法律在维护防卫行为方面的认识,引导人们向不法侵害作斗争,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合法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

昆山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权”带来的更深远影响,还在于为今后类似的案件当“判例”。今后类似案件如果能参照该案处理,将极大地震慑那些动辄就伸出“粗胳膊”甚至拿出凶器行凶的“狠人”,逼着他们学会“君子动口不动手”。届时,民众的安全感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提升。(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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