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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8旬老太获刑两年半应判缓刑,为何入监?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2018-10-15

首发人民网)在河北省女子监狱,84岁的李淑贤是年纪最大的犯人之一。2018年7月18日,她的腰椎在入狱后第2次骨折,她的生活、行动因此出现严重障碍。李淑贤的家人希望为她申请保外就医这一监外执行方式,但监狱以“未达到严重疾病范围,也不符合‘生活不能自理’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为由拒绝。(9月日《剥洋葱people》)


这则被网友诟病为颠覆人伦的案件,自8月14日《新京报(北京)》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笔者也曾先后发表《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同监84岁老人和“权色女局长”,谁更该保外就医?》两篇小文,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及河北省女子监狱管理者铁石心肠表达不满。十分遗憾的是,面对社会舆论的质疑,河北省司法系统领导仍无动于衷,表现出誓将错误进行到底的“大无畏气概”。

今天,《剥洋葱people》这篇题为《8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希望出去能和家人吃团圆饭》的文章,再次勾起人们对这位老人的同情。笔者早上就此发了一条评论:该案最大的问题,还不在监狱方面,而在于两年前判82岁的李淑贤老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时,按照规定是“应该”即“必须”监外执行(缓刑)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何忽略了这一点?(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没想到这条纯法律内容的微博却引发诸多疑似“舆情引导员”跟帖。现摘录几条供大家参考:

williamzihua:哎,你们这些人都是些何不食粥糜的人。本世纪初上世纪末,北京中关村卖盗版光盘的,几乎都是奶着小孩的妇女,你说管理人员怎么办?

听歌看戏品茶:我发现真的怪。现在的微博大v都这么喜欢引战?这老太太种的树被砍了!然后讹诈国家一百万怎么没人说?国家按照树木同等价值货币赔偿硬是不同意!非要一百万不可!持续上访[二哈]

幢楼:求你们这些无脑被带节奏的去了解一下事实吧,自媒体一句口号,你们就被人卖了还帮人喊打喊杀

下辈子做一只常颈鹿:树砍了政府等价赔偿不愿意,上访要一百万,你查下就知道了,闹了很多次,政府凑了几万块给她不满意,女儿带着她上访要一百万,她女儿闹的,有时候未必上访的都是因为冤屈,哎

喵小不得:犯事了就得挨着。闹之前怎么不想吃团圆饭?

咯咯张_:监外执行再上访讹钱受理还是不受理?最主要的推动人应该是她的子女,但是法律管不到。你说此时此刻怎么办?不让这样的人受到法律的惩治会吸取教训吗?况且坐几天监狱就放出来能达到法制教育的效果吗?

夏有乔木冬有枯树:法律面前就应该人人平等 不应该年龄大就特别处理 不然只会助长不良之风 会出现更多的倚老卖老 坐地涨价 讹人等

偶是念旧滴小孩儿:不过,不能因为年龄大就免了责罚吧。不知道这个案件怎样,只针对那些倚老卖老来为所欲为的。

呓语闲人Z:这个老太太前期卖奸诈,现在又在卖惨,不知情的网友可就被忽悠了。

…………


本不想写专文再来谈这个话题,但仅仅奔着以上颠倒黑白的留言,我就有必要再写一篇,并直指该案的“坏根”所在。今天,我不谈老人风烛残年,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立场放她回家,也不判这位去北京上访的八旬老人被判寻衅滋事罪成立是否得当?而仅仅谈滦平县法院在判时年82岁的李淑贤老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时候,主审法官是否想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高龄老人、未成年人及孕妇还有一项特定的照顾性规定?

我是非法律人士,从未系统学习过刑法。但网络给了我便利,稍微搜索即可发现,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网上稍微检索即发现:无论从学术还是从实务的角度看,“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在意思上没有本质区别。就第七十二条内容本身看,前面用了“可以”,意思是也可以“不可以”;而后面使用了“应该”,你法官能解读为也可以“不应该”吗?我想,受理该案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即使是小学文化程度,也能看出其中的区别。

可在滦平县法院那神圣的法庭上,我们的司法人员却无视刑法明文规定的内容。我理解,他们这么做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老人再次进京上访,而让老人“蹲大牢”是最安全的防范措施。如今,河北省女子监狱不让“两次腰椎骨折”的84岁老人和家人吃团圆饭,目的还是一样。我就是有一点不明白,你一个堂堂的县级政府,为何如此害怕一名84岁的老人,就不怕外界笑话你?(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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