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6岁男童被狗咬身亡,赔偿80万就能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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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人民网9月25日,南方都市报(深圳)《男童被狗咬13天后死亡:家属向养狗工厂索赔80万》一文报道,6岁男童在家附近被黄色土狗咬伤,离接种第4针狂犬疫苗还差两天时,突然发病,在被咬13天后,不幸离世,后被确诊为狂犬病。男童父亲唐孟称,希望犬主支付80万左右的赔偿费用,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自己将会起诉,走司法途径为儿子讨回公道。


看到这个消息,一方面为男童的父亲感到悲哀。一条鲜活的生命,还没有跨入学堂,就这么暗淡地凋零了,男童的父亲不是决心将犬主送进监狱,唯一的诉求竟然是索赔,而且开出的赔偿金额简直就是对男童生命价值的羞辱,仅仅相当于某富豪上周在上海某酒店的两桌酒席开支,这对于养狗的富人而言,起不到丝毫惩戒作用。

而几年前,美国一名女童遭两只斗牛犬撕咬以致失去一条手臂,严重残疾,陪审团判犬主向女童赔偿7200万美元,因为“主人必须为恶犬的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我也为湖州警方、检方无视这一引发全国关注的刑事案件的行为感到悲哀。昨天,我在《男孩打狂犬疫苗后仍死亡,该追究犬主刑责》一文中就曾对(@平安湖州)分析过,因为没有管理好自家养的狗,导致一名男孩被咬死亡,犬主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笔者稍微看了下刑法,发现在犬主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狗咬死人案可适用的罪名,目前《刑法》至少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拿脚后跟想想,南浔这名犬主因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男童被咬死,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无论怎么靠也涉嫌刑事犯罪。即使以最低刑责对应罪名,犬主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现有刑法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可警方、检方竟然无动于衷。更为荒唐的是,该文披露“双方正在当地公安部门接受法院调解”。

负责刑事诉讼的检察院都不必参与了,难道又要将一件“板上钉钉”的刑事案件调解成民事案件?这正是昨天我在文章中提出的担忧。我昨天写道:在当今中国,犬只若咬死了人,绝大多数犬主都不会负刑事责任,多数是赔钱了事,甚至有些赔偿协议还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主导签订。而赔偿的金额,有时候还不到富人“一顿饭”的钱,对犬主的警示作用近乎为零,这也是中国“狗患”成灾重要的形成原因。

由这样的调解,不禁令我想起发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让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双方“冰释前嫌”、让故意杀人案双方“握手言和”,竟然还成为值得检察机关炫耀的“政绩”。在舆论近乎“一边倒”的批评声中,河南省检察院不是反思该案存在的问题,还在那里遮遮掩掩,欲说还休。昨日,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表示,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


我要将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的观点送给张萍处长:“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

16岁少年强奸17岁少女,赔偿8万元即可“冰释前嫌”,“吃瓜群众”也都实在是看不下去,因此弄得鲁山县当事检察官灰头土脸,估计最终判决结果不会那么草率。如今,湖州一条随意放养的狗咬死一名6岁男童,当地公安和法院正在犬主与受害人父母之间调解,难道受害人父亲向犬主索赔80万元还可以“打个折”?如果按照这个数字成交,难道双方就可以冰释前嫌,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犬主的刑事责任?我实在是看不下去。(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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