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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84岁老人申请保外就医,还是顺应民意吧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今天

10月18日,“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当事人李淑贤的女儿被河北省女子监狱告知,狱方委托河北省人民医院为李淑贤做的病情诊断已在10月10日出炉,但狱方认为上述诊断结论不符合办理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10月18日《新京报》)


“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案两个月前由《新京报》发出后,因为其有违人道,迅速引爆网络。笔者曾先后发表《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同监84岁老人和“权色女局长”,谁更该保外就医?》、《8旬老太获刑两年半应判缓刑,为何入监?》三篇小文,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及河北省女子监狱管理者铁石心肠,对河北省法院系统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判有期徒刑两年半的一名82岁老人入狱表达不满。十分遗憾的是,面对汹涌的社会舆论质疑,河北省高院、承德市中院、滦平县法院及河北省司法厅领导仍无动于衷,表现出了誓将错误进行到底的“大无畏气概”。

这位老人为何坐牢?我引用著名律师(@周泽律师)的一条微博大致能说清楚:八十多岁的老太太,竟然敢“敲诈勒索”政府!这政府是不是也太弱势了?还让人民怎么依靠?好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很强大,把老太太以寻衅滋事罪判了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陪着她一起进京上访的两个女儿,也分别被判刑。

非常赞成周泽律师的这个判断。此前该省遵化市第二中学教师陈文艳,因多次进京举报中考作弊、教师职称评定作假、教育乱收费,以及个人优秀教师评定不合理等问题而“上访”,被认定向接访老师和维稳人员索要169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获刑1年,笔者曾撰文《被敲诈的政府,一定是“疾病缠身”》,认为如果政府政务很透明,官员很廉洁,怎么会有“把柄”或隐私掌握在他人手里?根本就没有满足对方敲诈的理由。因此,敲诈政府其实是个“伪命题”。凡被自然人“敲诈”成功的政府或部门,一定是“疾病缠身”。

李淑贤的最终罪名并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被诟病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但承德市滦平县公安局起初使用的罪名确实是“敲诈勒索罪”。不过,80多岁的老太太寻衅滋事,而且不是判缓刑,而是判老人“蹲大牢”,我是怎么也想不通。

依据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5部委共同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5周岁以上的罪犯,“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中“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李淑贤已84周岁(远超65周岁),且在狱中两次腰椎骨折,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多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

不可思议的是,对于这位离刑满释放仅有150天的老人,监狱方竟称“因李淑贤仍在观察治疗中,还需六个月以上的观察治疗期,暂时也无法办理。”

我是真想对说出这种话的“人”爆粗口,但为了维护“文明上网”公约,我是十分难受地强忍住了。今天,我想带领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重温一下39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该《通知》写得十分清楚:这些老弱病残犯,有的年龄高达八十以上,有的患多种严重疾病久治不愈,有的双目失明、四肢残缺,有的全身瘫痪、神智模糊,继续关押会丧失社会同情。对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长期关押在劳改单位,不仅影响劳改单位的工作,而且丧失改造的意义。为了体现革命人道主义,不使这些罪犯死在狱中,现决定对在押的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进行一次清理。

(一)对老弱病残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有家庭依靠,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依法分别给予监外就医、监外执行。

年老衰竭,神智模糊的;

身患严重疾病,近期有死亡危险的;

长期患严重慢性疾病,劳改单位治疗无效的;

身体残废的。

39年前,中国法律对高龄犯人讲“革命人道主义”,难道经过39年法治进步后,却不再讲“革命人道主义”?请河北省司法厅领导三思。如果你们对以上两个文件浑然不知,请“回家”学习。

可以这么说,“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是一件本不该发生的事,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如今“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快到千夫所指的地步。其实,该受指责的还有滦平县法院。因为即使老人有罪该判有期徒刑两年半,也绝对不该“蹲大牢”。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而无论从学术还是实务的角度看,“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在意思上没有本质区别。

基层法院如此无视《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法官业务不精,也应该认真学习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河北省高院、承德市中院面对舆情而不纠正错误,是因为他们不懂这条法律,那也应“回家”学法。(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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