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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捉麻雀被法办”比窦娥还冤?保护“三有动物”就该动真格!

2017-09-11 田力 法制网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在浙江省桐乡市,男子王某因捕捉44只麻雀,被该市公安局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不就抓了几只麻雀,咋就涉嫌犯罪呢?不否认,在农村抓麻雀的确比较常见,也很少听说有人被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合法,而是由于目前执法力量有限,很难进行全方位实时化监管。

  依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三类。麻雀属于“三有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明确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捕捉麻雀的数量已达到刑法“入罪门槛”,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离谱,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尊严。

  事实上,类似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而受处罚的新闻近些年来屡见报端。早在2014年,就曾有村民因违法捕猎87捕捉“癞蛤蟆”而成为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而这些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案例,其成因大多指向于一个点,那就是当事者均未意识到猎捕“三有动物”已经触犯了法律,以至事到临头才追悔莫及。从这个意义讲,逮麻雀被法办是一堂普法课、警示课。




  从掏鸟窝获刑,到捉麻雀法办,频密曝光的“怪象”,屡屡引发舆论关注,甚至被少数人误以为是有关部门“小题大做”。就像这起事件,因为舆论的热炒,原本普通的新闻,原本算不上新闻的新闻,却成了新闻。被法办的当事者感到自己很委屈,为他鸣冤叫屈的网友也是一拨又一拨。有人甚至拿出了一个证据,证明捉麻雀是不犯法的。他们说:麻雀不是公认的四害之一吗?为何就不能捉麻雀了呢?

  这是最可怕的地方。环境早就变了,认知变了,法律变了,麻雀再也不是可以随便狩猎的鸟类了。竟然还有人拿出老掉牙的“麻雀是四害之一”的说法,佐证“捉麻雀被法办”比窦娥还冤,岂不是荒唐的?为何社会上还是存在“捉麻雀不犯法”的想法呢?

  这里面有风俗习惯的原因,但更多是说明很多人对“三有动物”的概念及相关法律一无所知。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对于这条早就出台的法律,知道的人非常少,不要说农民了,就连城里的公务员、白领职工也很少有人知道。可以说,被处罚的人大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法的。很明显,这与我们的普法工作出现偏差有关,我们过多关注狮子、大象、熊猫、犀牛等大型珍稀野生动物,很少关注麻雀、“癞蛤蟆”、壁虎、蛇、乌鸦这些体型小、非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当然,也与司法部门以往对此打击不力有关,导致相关法律长期不能发挥应有效力。



  可见,要想要提升民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就该用重典动真格。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以最铁腕的手段打击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使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入心入脑;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地尤其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地区的森林公安、林业部门、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宣传与普法工作;最后,也需要公众多主动学习和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知识。毕竟,这种学习既有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能避免自己无意间踩到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 田力


本期编辑  宋胜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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