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喝6杯酒免单 害死王耀栋的究竟是谁?

2017-09-14 陈睿哲 法制网 法制网

6月17日,广东某985大学学生王耀栋,为了免单,在酒吧中3分钟喝下6杯酒后,倒下再没醒来…经鉴定,其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在监控视频里,父亲看到了当时的情景,“就像运动会赛跑要最后冲刺了,观众使劲儿喊加油那样。”王耀栋就这样在震耳欲聋的加油声中加速跑向了他的终点,生命的终点。


      当时,酒吧推出了一项“3分钟内喝掉6杯酒则消费免单”的特殊活动,和朋友们在一起的王耀栋,在一片喝彩声中欣然加入了“致命挑战”。这个在甘肃平凉长大的年轻人孤零零地站在凳子一边,他喝下了第5杯酒。然后,干呕了几下,走下台阶,摆了摆手。


有人认为:是酒吧害死了王耀栋,他们不该开展如此夸张的饮酒免单活动;也有人觉得:作为一个成年人,王耀栋只能自己承担一切后果;还有人说:王耀栋的朋友们不够关心他;更有人说:那些给王耀栋“加油喝彩”的看客让这个不胜酒力的年轻人下不来台,他们才是事件真正的元凶。面对这种情况,把责任简单地归咎于某一方,无法还原整个事件的逻辑。害死王耀栋的凶手,不是哪个具体的人。酒吧、他自己、他的朋友和周围的看客,都对王耀栋的死负有责任,只要其中一个条件不成立,悲剧就不会发生。

      自古以来,中国人的好客,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沥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让对方多喝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了主人之谊,客人喝得越多,主人就越高兴,说明客人看得起自己,如果客人不喝酒,主人就会觉和有失面子。现在的敬酒、劝酒也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多发生在官场、商场。酒桌上的劝酒、敬酒、罚酒把人际关系搞得极为复杂,处处险象环生。为了混迹这些酒场,人民练就了虚伪、阴险、狡诈的应对手段,做出了很多极为庸俗的行为。


     很多人牺牲自己的健康,以获得别人的肯定与认可。原本简单的人际交往,因为特殊的酒文化搞得复杂难测。不顾健康与理智的狂饮,成了“勇气和面子”的象征。王耀栋身亡的酒吧之所以会推出这种“饮酒免单”的活动,王耀栋之所以会“自认英勇”地站出来,周围的人之所以会加油喝彩,背后都有这种酒桌文化作祟。



近年来已经出现多起因为朋友劝酒,造成驾驶人酒后事故而导致纠纷的案件,亲戚朋友之间原本融洽的关系也因为这些纠纷变得非常尴尬。尽管驾驶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如果因为劝酒人频繁劝酒,甚至在明知驾驶人已经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劝酒不止,导致驾驶人喝醉并最终酿成事故的,劝酒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

是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

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


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第三,

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那么出现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怎样做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


比如,最好照顾到酒醒,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当然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最后,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王耀栋不是第一个死在酒桌前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只有移风易俗,让社会认清畸形“酒桌文化”的危害,才能阻止下一个“王耀栋”走向死亡。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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