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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原市长黄兴国一审获刑12年

2017-09-25 周斌 法制网


  9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


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


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


本期编辑  于澄 宋胜男 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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