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50后”出游依然被加钱,年龄歧视何时休?

2017-10-26 田力 法制网 法制网

重阳节将至,中消协24日发布消费警示,其中特别提出,部分旅行社针对老年人、儿童收取的“年龄附加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老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维权。


据媒体报道,旅游领域的“年龄附加费”其实已有年头。因游客年龄超标,有的旅行社对游客要加收数百元“年龄附加费”,不仅老年人要加收费用,儿童也会收取这样的附加费



其实稍加观察就可发现,一般情况下,“年龄附加费”并不敢明目张胆收取,而是做一个其他的账,将“年龄附加费”加到房费、机票等价格不确定的费用里。这是因为这种一般针对老人和孩子的附加费,并非因为旅行社老人、儿童提供特殊服务,增加了旅行社的成本,而是因为老人消费能力偏低,少购物、不购物会给旅行社带来收入减少,所以旅行社就用超龄收费来弥补损失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旅行社加收“年龄附加费”属于明显违法行为而且涉嫌歧视游客身份


旅行社此举明显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又是为啥?很明显,“年龄附加费”的形成,根子还在于“低价游”模式的大行其道。按照一般的市场逻辑,旅行社不做亏本买卖,既然是“低价游”了,向不消费的游客收取一定的“年龄附加费”也算“正当要求”。换言之,只要这种模式不能得到彻底治理,即便没有“年龄附加费”,也会形成新的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损害的“收费”借口。


“年龄附加费”并非旅行社自我发展壮大的救命稻草,其存在反而暴露出旅行社于法无据的逐利本性。随着老龄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游客正有增加之势。推行“年龄附加费”,与国家旅游局、最高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也与旅游业游客市场结构相悖,难以实现旅游业的长久健康发展。虽说商家保本的正常需求应该得到有效回应,但老年游客和未成年游客加收“年龄附加费”的情况也不能视若无睹。



成熟旅游市场的形成,不是靠“年龄附加费”买来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法律的方式解决“年龄附加费”外,更需通过深化旅游体制改革,依法保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打破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保证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等。与此同时,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建立不文明游客黑名单,还要建立一套违法旅行社黑名单,使“年龄附加费”等违规行为无处可寻。


文章来源   法制网 田力


本期编辑  于澄  宋胜男  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