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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商平台就该承担更多责任

2017-11-01 史洪举 法制网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随着网络购物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习惯,一些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侵犯了正规厂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删除评价的做法也会严重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在此背景下,要求一定条件下电商平台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严惩删除评价等行为,可倒逼电商平台尽到更高的监管审核义务,切实净化网购环境。

  目前,电商平台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十分有限,不足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否则电商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或明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赔付机制存在不少漏洞。网购时代,除大型自营电商外,如淘宝网采取的普遍是规模较小的商家甚至个体户入驻方式,如果发生纠纷,小而散的商家很可能一走了之。即便平台能够提供商家真实信息,也可能很难足额赔偿损失。尤其是很多时候消费者与商家分散于天南海北,更容易让制假售假的无良商家逃避责任,让消费者索赔无门。

  当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就需承担责任,这一做法相当于给其上了紧箍咒,也符合公平原则。一是交易平台能以抽成、年费、手续费等途径从商家获取收益;二是电商平台可通过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三是其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商家制假售假等行为。而消费者甚至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也可能不具备这些条件。能力越大,收益越大,责任也应越大,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责任无可厚非。如当有买家投诉过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电商平台不及时介入处理时,就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商家存在侵权行为,就应担责。

  此外,一些电商平台和入驻商家会采取刷单、编造用户评价、删除差评的方式来制造虚假繁荣。要知道,人们网购时,无疑会将店铺、商品的评价作为重要参照。而刷单,编造评价,删除评价等行为显然严重扭曲了评分机制,突破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法则,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对此,电商平台有能力采取大数据技术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如可根据银行账号、实名信息、交易数据等筛查出可疑的商家和刷客,并与快递企业做好衔接,精准识别虚假交易。

  总而言之,电商平台有能力、有技术、有责任监管入驻商家,清理剔除不良商家。要求其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放任时应承担责任的做法不仅合理,而且正当。其也有能力精准识别虚假交易,锁定评价,让消费者看到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价内容,进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购环境,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购消费体验。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 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本期编辑 于澄 宋胜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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