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2月15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成立,又称“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1947年2月6日,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公审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
3月10日,法庭宣判谷寿夫死刑。
同年12月,法庭判处三名实施南京大屠杀的日本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死刑。
▲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所在地励志社
庭长 石美瑜
石美瑜(1908-1992),福建闽侯人,毕业于福建法政专门学校、政治大学,少将。抗战胜利后,受命主审汉奸陈公博等案,后任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主审酒井隆、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日本战犯。
▲石美瑜在法庭前留影
调查取证
1947年1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组织发掘被害人遗骸,调查日军屠杀罪证。
▲石美瑜(前排中)和法医在勘验雨花台附近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遗骸
开 庭 审 理
1946年8月,原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作为乙级战犯被引渡到中国,随后被押解到南京。
▲图为《战犯谷寿夫起诉书》(部分)
▲1947年2月6日,谷寿夫在南京出庭受审。
▲ 审判席上出示的法庭调查发掘的部分死难者遗骨
社 会 关 注
▲聚集在法庭门前关注审判进展的南京市民
证 人 证 词
▲八十多岁的老人在法庭上控诉日军暴行
▲南京市民前往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临时调查庭,控诉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
由罗瑾和吴旋冒险保存的日军暴行相册被法庭作为“京字一号证据”,在审判日本战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为相册封面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茨(左二)与斯迈思(左一)旁听审判
贝茨、斯迈思分别提供给法庭的中英文结文,写道:“今到场为证人,当令据实陈述,并绝无匿饰增减。”
宣 判
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图为《谷寿夫判决书正本》(部分)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认定:
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
谷 寿 夫 被 执 行 枪 决
▲谷寿夫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审判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
1947年12月18日,原日军第十六师团少尉军官向井敏明(右)、野田毅(中)和第六师团中队长田中军吉(左)在南京受审。
《战犯向井敏明等判决书》认定:
田中军吉在京城西南郊一带,以“助广”宝剑,连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达三百余名。向井敏明、野田岩(毅)则在紫金山麓,以杀人多寡为竞赛娱乐,各挥利刃,不择老幼,逢人砍杀。
向井敏明、野田岩(毅)、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
▲ 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在雨花台被执行枪决
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习近平《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2014年12月13日)
2015年12月,《正义必胜 和平必胜 人民必胜——中国战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暨审判日本战犯史实展》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
▲图为南京审判专题展厅
(吴俊 摄)
2016年3月,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手绘紫金草、传递和平祈愿活动。
▲ 图为手绘的“紫金草花海”
结 束 语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正义不会因岁月流逝而远去。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法律上对南京大屠杀案作出了定性和定论。70年后,我们重温这段历史,是为了维护正义的判决,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素材来源: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文章来源 法治江苏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