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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红黄蓝家长行为是否属诬告等5个问题

2017-11-24 买园园 苏明龙 法制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本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尚未平息,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被爆出存在虐童行为。学生家长在网络上公布的图文视频,再度引发舆论震动。


截至目前:

①涉事老师已停职;


②北京警方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此事;


③朝阳区教委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


④朝阳区政府表示: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⑤教育部表示:已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对一切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进行严肃查处;


⑥红黄蓝幼儿园发声明:等待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结论,对诬陷害行为已报案。




目前,不少孩子家长在网上继续反映,他们想查看红黄蓝幼儿园的监控视频,进而一查究竟,但是家长的要求被没有得到警方的同意。


多部门正联合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虐童及猥亵情况仍待调查取证。在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善良的人们在激动的表达愤怒的同时,还需要对此事件进行理性的思考,即需要弄清楚此事件中涉事老师的行为可能触犯何种罪名、现阶段涉事幼儿父母需要采取何种手段才能最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才是对待这件事情最正确的态度。


为此,法制网记者独家采访北京市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和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石红英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此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


若涉事幼儿家长反映的问题的情况属实,那涉事老师的行为将会触犯哪些罪名?

王永杰律师:如果此次事件中,涉事老师确实存在针扎、喂食、注射不明药物的行为,同时经鉴定导致孩子构成轻伤及以上(儿童伤情鉴定标准低于成人),则涉案人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刑期在三年以下,重伤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导致儿童终身残疾,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有强迫孩子裸体进行体罚的行为,视情节有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普通情节的猥亵儿童,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如果存在性侵行为的,则要看性侵的具体方式、对象。如果有行为人与女童生殖器之间的接触,则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强奸女童多人或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性侵男童或虽性侵女童但没有生殖器之间的接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上面所说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问题二:


涉事幼儿的家长是否有权看幼儿园的监控?公安部门阻止家长查看的行为是否合理?

石红英律师: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幼儿园的监控是重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取监控视频。


而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通常是不允许查看证据材料的,幼儿家长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将来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幼儿家长聘请的律师也可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查阅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案件材料。

问题三:


红黄蓝幼儿园并非首次被爆出虐童事件,但是该品牌幼儿园并没有因为舆论曝光而影响其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如果此次曝光事件最终查明是真实的,那有关部门是否存在监管过失?


王永杰律师:

红黄蓝幼儿园不止一次爆出虐童事件,这次爆出的事件并不是第一起,应该也不能是最后一起。那这样的幼儿园,以迅猛地势头在我国持续发展,则说明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对这样存在“前科”的幼儿园进行着力整改和重点监督,那监管部门的责任难辞其咎。


如果本事件的实际情况真如家长反映,涉事老师对幼童进行体罚、针扎、猥亵等长达1年的时间,则说明该幼儿园存在难以推卸的监管疏忽。

问题四:


目前本案已有公安机关在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您认为涉事幼儿的家长除了焦急等待以外,目前最需要采取哪些手段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石红英律师: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着手调查此案,可以请办案机关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家长应尽可能搜集证据,并提供给警方,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依法跟进案件的进展。


王永杰律师:家长应当实时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尽可能搜集与孩子被虐待有关证据,比如,孩子身上带针眼的图片、和孩子之间所进行的针扎、喂食药物、被裸体罚站等谈话的录音等,提供给公安机关。只有家长提供的证据越多,得到维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问题五:


涉案幼儿园认为幼儿家长的言行有夸大其词的部分构成了诬告,家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

王永杰律师认为,幼儿家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要看家长的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捏造了事实,如果经公安机关查明,家长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即便是家长为了增加舆论影响力而刻意的夸大事实,那也与诬告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


此外,如果本事件被查明属实,家长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幼儿园以及涉事老师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强光灯下,相信很快就会有权威而清晰的答案,若家长反映的情况属实,那相关人员必然会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我们现在在尽可能做好自己应完成事情的同时,只需等待真相。


(文章部分内容来自新华网 搜狐网 东方网等)


文章来源  法制网 见习记者 买园园 苏明龙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郭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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