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火了,呼唤法律更呼唤有使命感的法律人!

2017-12-05 陈睿哲 刘青 王春 法制网 法制网

叮咚!美好的一天开始了!

 

       用手机点早餐、骑共享单车上班,工作时与身处异地的同事朋友微信实时沟通,午休时打开网购平台将家中所需一干买齐,晚餐在App上订餐与朋友小聚,饭后逛无人超市实现无现金支付……

 


       不用刻意感受,数字经济已经润物无声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


       12月4日,由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编写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和《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两本蓝皮书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正式发布。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22.58万亿元,跃居全球第二,占GDP比重达30.3%。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共享经济等一个个热词为大家耳熟能详,数字经济作为新生业态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成为近年来带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



       本届互联网大会定调“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开放共享——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对前三届主题的承接与升华,更呼应着数字经济对我们生产生活的巨大影响,凸显了我国对数字经济、互联网事业发展的强调和主张。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当前,数字经济在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下的数字经济仍然面临着诸多网络安全问题和数字金融风险,亟须相关法律保驾护航。

       12月5日上午,法制网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绿法(国际)联盟秘书长刘光超就法律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使命,即保护创新、规范秩序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一大使命是“保护创新”

       采访中,刘光超主任多次提及法律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第一大使命是“保护创新”。数字经济在创新动力、创新过程、创新成果以及创新的复制和推广方面均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的前瞻性和创造性,实现对数字经济创新的保护;其次,在司法层面,鼓励通过司法判例等形式认可数字经济创新;最后,执法时要做到有法可依,全方面、多角度地实现对数字经济的保护创新,为其健康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相应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对创新成果予以认可和保护,从而鼓励相应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并使创新成果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


第二大使命在于“规范秩序”

       法律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二大使命在于“规范秩序”,刘光超主任认为这具体体现在对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和经济成果三个层面。刘光超主任表示,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提供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去年实现了快速规模化发展,但同时产生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因此,发挥法律的力量有效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迫在眉睫,相关部门应该从制定规则、引导发展、明晰产权、打击违法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在这个层面上,更需要律师推动立法机关制定相应规则,对其主体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和标准;支持司法机关公开典型判例,加快司法实践与网络实务之间的对接;配合执法机关依法治理网络,同时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互联网及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分享经济中的律师使命

       分享经济正无处不在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经济的运行轨迹。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滴滴快车、共享单车等为代表的分享经济进入快速扩张期,平台企业持续增加,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分享领域不断拓展。随着共享单车战局进入下半场,小鸣、酷骑、小蓝等先后被曝出押金难退,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提到共享单车押金难退这一热点事件时,刘光超主任表示,法律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是落后于技术进步的。所以新兴事物兴起的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判断对与错。在国家层面,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都应该用立体的、系统的动态思维,用传统的本质的方法去判断新兴事物的法律行为。


       谈到律师的使命,刘光超主任认为,律师不要成为落后法律体制的保护者,应该研究经济规律,法律实质关系,适当引导和参与立法,并在司法过程中提出意见,用朴素、理性、动态的思维去判断和解决新兴事物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这个基础上,数字经济分享经济中的律师使命仍然是:保护创新、规范秩序。


      在这个前提下,律师也应专业、客观、正确地对待各类新兴法律事件,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数字经济及分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睿哲 刘青 王春)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