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律师可以进监狱会见当事人了,有利平反冤错案

2017-12-12 买园园 苏明龙 法制网 法制网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标志着施行13年之久的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


       结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规在条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


       因此,新规这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变化,自公布以来在律师界受到了广泛好评。三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今天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的发布,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了对在押罪犯人权保障及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能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01

新规坚持依法依规

体现立法统一性

       在新规中取消了原《规定》中所要求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人数限制。原《规定》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或者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翁小平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新规做此修订是与现有的关于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翁小平说,《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都没有规定罪犯委托律师两人或者律师会见应有两人,所以原《规定》要求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就显得十分突兀。新规取消了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体现了立法统一性的要求。


       “取消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既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减轻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负担,减少了律师办案成本,方便律师工作”,翁小平指出,这也是更好地保障在押罪犯人权的一种具体表现。


       同样是来自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雅莉对法制网记者表示,限制会见律师人数,实际上是限制了在押人员辩护权,因为几位律师会见属于委托人与律师自主决定事项,不应以法定形式进行限制。


02

新规以现实因素为考量

逐一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新规共16条,此新规中最大的特点是其中绝大部分条文的内容以解决问题为修改的核心,对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


关注点1

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此次新规中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可见,新规定与原有的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一是原来是“派员在场”,新规是“派警察在场”;二是新规新增了辩护律师会见未审结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警察不得在场的规定。


       杨照东依据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指出,由于原《规定》对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否能被监听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被警方的监听的情况是十分普遍,或是警察坐在律师和在押犯旁边监听,或是通过律师和罪犯之间在进行电话沟通时,对电话设备进行监听。

 

       而《刑诉法》和《律师法》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除特殊情况外,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是保密的。杨照东表示,由此可见,新规中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体现,解决了法律法规统一的问题,也保障了在押罪犯的诉权。


       此外,新规保留了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的权力,也就是说除了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以外的律师会见监狱仍然可以派警察在场。


关注点2

明确可以会见的情形

扩大可以会见律师的主体

        原来《规定》中要求,律师可以会见有四种情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代理调解、仲裁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新规中保留了前三种情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条文。


       对此,梁雅丽律师表示,原《规定》中“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是典型的概括式表达方式,通常把这样的条文称为口袋式条款。口袋条款要正确实施,有赖于执法者高超的法律解释能力。


        而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技术不明确、不具体,使得执行起来不同地方不同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执法者要么过于宽泛,要么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任意限缩解释,使得口袋条款成为闲置条款。梁雅丽表示,“新规定用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更准确、更具体,方便执行机关参照执行,缺点是容易挂一漏万。”


        此外,在该条款中,新规增设规定: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的律师也可会见在押罪犯。


        对于这样修改的原因,杨照东表示,从实践中看,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绝大多数是为该罪犯代理刑事申诉,以往有的监狱为了强化改造不允许罪犯申诉,所以也不让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此做法显然剥夺了罪犯的申诉权,对此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监狱的这一做法。既然允许在押罪犯行使申诉权,也就必须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新规增加了这一条是十分必要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各项民事权利,比如对个人财产、公司事务的处理等等,他们都需要获得律师的帮助。“新规增加了相应非诉事务律师的会见,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增加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并更进一步保障了在押罪犯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杨照东说。


03

新规开设多重渠道

多举措并举保障律师和在押罪犯辩护权

       此次新规的出台,对在押罪犯和辩护律师给予了更充分的保障。 


       扩大了律师会见委托权的主体范围。梁雅丽表示,过去规定只有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才能会见,排除了近亲属的委托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而新规明确规定了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避免先前某些监狱要求必须罪犯本人委托,而实际无法实现委托的困境。


       明确了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时的救济措施。杨照东指出,此次新规中规定,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向监狱或上一级机关投诉外,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扩大律师代理范围。新规规定,“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而这样的取证项目,之前只能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司法机关能够接受这种申请的非常少。梁雅丽欣慰地说到,:“其他案件律师也可以直接对罪犯进行调查,确实是个不小的进步。”


       保障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在新规中名确了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在会见时间安排上,提出了“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要求。



文章来源: 法制网 (作者 买园园 苏明龙)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