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今天刷屏的婚姻法解释如何做到不坑友不坑偶,你get到精髓了吗?

2018-01-17 陈睿哲 法制网

结婚是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没想到,最后“劳燕分飞”

更没想到的是,

离婚后,对方突然抛出一纸欠条,

说欠别人10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来还钱,

你不知情也没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怎么办?……

 现在,

你不必再为这些事情烦恼了!

婚姻法有了新规定!

今天,最高法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只有4条,但是信息量巨大。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案件,此为“一坑”;少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此为“二坑”。


你可能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儿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即为上文提到的“一坑”。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下简称“24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底是咋回事?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

就是因为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既为前文提到的“二坑”。它的出台就是为了规避少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的风险,当年的立法初衷是为弥补民间借贷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谋以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由“24条”引发的极端案例越来越多。一边是层出不穷必须被法律遏制的“假离婚真逃债”,另一边是逐年增加依法判决后出现的“离婚后被负债”。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4条”该何去何从?

令人欣慰的是,新的司法解释赋予了“24条”新的活力:就是要解决这个“二坑”难题,克服弊端,使规定尽可能精细化,向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亮剑,有效遏制极端案例的出现。无论你是丈夫,是妻子,还是债权人,这些事不可不知:


“共债共签”,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

缔结了婚姻,就意味着相互负责。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负有一个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将来债权实现时就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就应当在债务形成时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保障债权最大化实现。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写在最后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新解释全面强化了对婚姻安全的保护,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的要求落到了司法实处。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当前,我民法典正在编撰中,新解释的实施必将为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奠定立法基础。




文章来源 法制网 陈睿哲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李金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