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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这场前所未有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后究竟有什么深意?

2018-01-25 法制网


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其中不难发现,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黑恶势力更隐蔽

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恶势力近年来得到遏制,但是还大量存在,随着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


“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为了规避打击,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方式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


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


渗透的重点领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还有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如“校园贷”等,有的也由黑恶势力操控。


“还有很多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普通犯罪之间,形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活动。”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有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些发展变化,政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记者注意到,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扫黑必须打“黑伞”

基层“拍蝇”是关键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


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专家指出,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就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徐汉明表示,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好“度”

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目前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办理具体案件标准更加明确。


通知明确要求,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专家解读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张远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着眼于新时代扫黑除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经验基础上,对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惩治重点以及具体措施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专门政策体系,为新时代开展扫黑除恶新斗争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线图,提供了保障条件。认真领会和切实贯彻《通知》要求,对于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开创扫黑除恶新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必须立于新的历史站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通知》中所明确的扫黑除恶总体要求,体现了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新的历史站位;同时也表明了对黑恶势力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在政治站位与治理理念上有了新的提高,为把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推向深入,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基础与思想保障。


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相对应,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如何切实化解这一主要矛盾,是思考、谋划和推进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原动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在直接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相对于单独的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往往集黄赌毒、黑拐骗以及抢劫、伤害和贿赂等于一身,其社会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


为了不断攫取经济利益,黑恶势力采取有组织的或纠合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肆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持续或反复地在一定区域、行业内欺行霸市、巧取豪夺、为非作恶,使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粗暴践踏,安全感遭受严重威胁。


事实上,黑恶势力的存在,除了显性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外,还有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危害。一方面,黑恶势力通过不法途径不断获得财富和权力,向社会传播异端邪说和制造深度的社会混乱;另一方面,黑恶势力所破坏的不仅是国家的现行制度规定,更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作为维系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基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黑恶势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公然和不断违犯法律,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时,其恶行与所遵循的反社会信条就会像瘟疫一样在社会中不断扩散和蔓延。正因如此,黑恶势力存在本身,就足以危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因此,要增强新时代扫黑除恶斗争的责任担当,全社会尤其是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必须坚持《通知》所提出的指导思想,立于新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黑恶势力的真正本质,才能保证在行动上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也只有如此,才能贯彻落实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


可以说,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认真领会《通知》的总体要求,立于履行重大政治责任的高度,坚决和卓有成效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是检验是否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试金石。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以此形成反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


黑恶势力形成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凡是在合法社会控制持续薄弱的地方,它就能乘虚而入;凡是在社会正义持续不彰的领域,它就会横行霸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较之经济建设的发展尚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社会控制领域还存在着个别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边缘地带,为黑恶势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践也证明,黑恶势力的快速形成,往往离不开公权力的庇护或纵容。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较长时间存在或比较猖獗的地方、领域,也往往存在着地方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不强、官员腐败和不作为等较严重的问题。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机制上做好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准备;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和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


《通知》针对涉黑涉恶问题形成的深刻原因以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提出了扫黑除恶必须做到“三结合”与“五坚持”,即一方面,


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惟有如此,方能既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必须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惟有如此,方能保障扫黑除恶的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时代的扫黑除恶,要坚持打早打小,严格依法开展,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54 40064 54 21603 0 0 3304 0 0:00:12 0:00:06 0:00:06 4987为了有效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造成持续、广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动和有效的打击策略就是在黑恶势力的形成阶段或发展初期就予以坚决打击。实践证明,黑恶势力一旦坐大,不仅打击成本显著上升,而且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十分深重。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基于高度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照《通知》所明确的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及时发现苗头性黑恶势力的能力,加强彼此之间沟通与协调合作,畅通“露头就打”的工作渠道,有效防范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减少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以此保障扫黑除恶发挥出最佳的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近年来,针对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1997年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比较,有三处重大改进:一是将罪刑阶梯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三档,即“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二是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高关联度的系列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提升了处罚力度;二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恐吓他人”这一新的行为类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还通过完善刑法中的总则性规定以及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性规定,使得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于涉黑涉恶犯罪的隐蔽性强、违法犯罪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的瓶颈制约,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得我国惩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备,如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证人保护以及采取特别的侦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现有良好的法律资源提高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效率的同时,也要严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则,把好每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使扫黑除恶的过程,真正成为伸张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扫黑除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延伸阅读


1、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


2018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


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紧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2、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


2017年1月1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


《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惩治、教育、预防、监督、服务等多元检察职能,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突出打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对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


最高检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曾经向新华社介绍,横行于基层组织的“村霸”有四大特征: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何谓乱政?倚财仗势、干乱国法、操纵选举。比如以前被判刑的江西省某市原人大代表,纠结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称霸一方,多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利用势力和影响,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干扰基层组织选举;


▲抗法,指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典型案例如2016年底,广西某村支书因妻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便伙同亲属,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要活埋肇事司机。当公安民警阻止时,其倚仗人多势众进行对抗,当地派出130多名民警才将司机解救;


▲霸财,即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河南省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出租农地、建设新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等事情上“雁过拔毛”。河北某村村主任自2012年以来,组成恶势力团伙,要求所有村民结婚必须“上供”,曾有一村民未照办,结婚当天竟收到了送到门口的花圈;


▲至于“行凶”,则是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广州某村有一群“村霸”,从2008年起就在村里为非作歹,敲诈在村内经营小店和生活的人员,甚至当街调戏妇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文字丨杨维汉 刘奕湛 张远煌)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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