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遇害案,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案件该何去何从?

法制网 2018-05-13

作者 梁成栋

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受到广泛关注。根据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鉴定后发现,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DNA样本分型一致。因此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此前,滴滴平台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表示一定会对遇害空姐家属进行赔偿。

犯罪嫌疑人的尸体找到了,滴滴公司愿意赔偿了,但是许多网友提出了新的疑问: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逃避了法律的审判,是不是“太便宜他了”?

或者说,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刑事诉讼法: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很明显,空姐遇害案还未达到审查起诉阶段,因此作为侦查机关的郑州市公安局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顺风车司机刘某华的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须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就此结案。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撤销案件仅指撤销对于该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



      民事诉讼法:由犯罪嫌疑人遗产进行赔偿


在这起观受关注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空姐案中,虽然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华的死亡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也就是说,遇害空姐的家属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但是既然犯罪嫌疑人已死,赔偿金从何而来呢?当然是由犯罪嫌疑人的遗产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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