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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观点|签署离婚协议,你应注意这些

谭娟 日盈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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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你应注意这些


  如果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分歧,很多人往往会因为考虑到离婚的时间成本,离婚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影响等问题,选择协议离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而言更为省时,且节省费用。但是,从离婚协议起草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整个协议离婚过程中,你一定要了解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

离婚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必备文件。因此,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包括负债)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急于离婚的人可能会希望办理离婚登记后不再与对方有任何瓜葛,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然而,协议离婚并不能完全斩断双方的联系。如果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某一方承担,除非债权人也同意该约定,否则,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仍有权向双方同时主张。这是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仅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当然适用于其他第三方。


2

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但是,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之后离婚的双方将面临60天的“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选择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特别注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夫妻之间已经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则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未生效。


3

登记离婚后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理


  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知晓签署离婚协议不是一劳永逸的。在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需向另一方给付金钱,或配合另一方办理不动产或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接收方应尽快要求对方配合办理。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系为取得财产的一方设立的债权,因此,如果接收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迟迟不要求对方办理,待该等债权超过三年再向对方主张,对方以时效进行抗辩的,接收方将丧失胜诉权。


  更为关键的是,离婚协议签署后,若负有不动产或动产转移登记义务的一方因反悔,而在不动产或动产转移登记之前将其转让或抵押给善意第三人,接收方得知后再向其主张权利的,因该不动产或动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或已为善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等,接收方将不得不另行向前夫或前妻主张赔偿。此时,若前夫或前妻没有足够财产可供赔偿的,接收方将面临损失难以弥补的困境。


4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撤销离婚协议


  如果离婚协议签署、离婚登记、财产转移均已办理完毕,一方因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此种情况下,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会驳回该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


友情提示


  协议离婚看似更加简单,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面对难以处理的“麻烦”,建议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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