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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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丨刘艳辉整理
权属管理用房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配备标准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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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丨母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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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丨莫群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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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方》杂志201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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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南方》杂志201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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