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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集团党委原书记尚某英受贿3000多万获刑15年


记者丨尚黎阳


曾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尚某英,在2006年至2011年间,伙同他人共受贿了3000余万元,因担心国企工作人员账户收钱会引起他人疑心,于是受贿时提供了自己丈夫和儿子的账户,自认为“这样最合适”,但仍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我们都不出面 赚钱大家一起分”


尚某英1961年出生,文化程度硕士,原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尚某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梁某甲,接受梁某乙等人的请托,在出借公款给予梁某乙等人投资炒卖物业的事宜上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梁某乙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540万元。尚某英指使其丈夫提供银行账户接收和分配前述赃款,将其中的人民币89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给梁某甲,尚某英和丈夫分得受贿款人民币645万元。


“2006年的一天,梁某甲跟我说他的同乡梁某乙看中了瑞华大厦物业,通过炒卖这个物业,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赚1000多万元。”尚某英供述称,她认为这其中有利润可赚,于是约定由越秀公司出资,以梁某乙公司名义向越秀公司借款,参与该物业竞拍等商业行为,尚某英和梁某甲都不出面,所赚的钱大家一起分。


尚某英还称,自己和梁某甲都是国企的工作人员,把钱转到两人的银行卡上肯定不行,容易引起别人的疑心,通过自己丈夫转手最合适了。


“买下他的地块 他给2000万佣金”


法院还查明,2009年至2011年,尚某英通过梁某甲的职务便利,接受了陆某等人的请托,在收购某地块项目中提供帮助,共同收受陆某给予的贿赂款港币2365.09985万元。


尚某英称,她和梁某甲在2009年的一个饭局上认识了某公司的老板陆某,如果越秀公司买下陆某的地块后,陆某会给2000万元佣金。2011年,该交易达成后,陆某要将佣金打过来,梁某甲建议尚某英用自己能控制的账户收钱,于是尚某英提供了儿子的香港银行账户。收到钱后,尚某英和梁某甲又用这些钱投资了其他地块。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广州中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经上级公司同意进行资金拆借牟利,且在出借前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但尚某英和梁某甲在出借公款过程中收受贿赂,中饱私囊,对尚某英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时,尚某英否认了受贿的事实,辩解称第一宗指控的事实是合法收入,不构成受贿罪,指控的第二宗事实自己没有参与,并虚构了交易的情节。法院认为,尚某英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且没有退出赃款,不具有自首和退赃的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院判决,尚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追缴尚某英与同案人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40万元,上缴国库。




统筹丨戎明迈

编辑丨李梦醒 林琳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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