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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情况,为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对于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我市从2018年5月起开展污染源清查建库和入户普查,届时将有普查人员入户调查登记。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请普查对象消除顾虑,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及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收集的资料严格保密,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作为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的依据。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建设美丽瑞丽做出应有的贡献!



瑞丽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来源:瑞丽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推送:杜军  张懿

复审:王磊

审核:杨晓梅 郑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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