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路人甲 但我拒绝入镜!
群众演员都怀揣着明星的梦想。即便就是跑龙套饰演路人甲、乙、丙、丁,也没有不想终有一天成为王宝强一样的“腕儿”的。但是,有人趋之若鹜,就会有人冷眼旁观;或许真正的路人甲并不想入镜,那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否则就有可能侵犯隐私或肖像权。本期周公观娱为您介绍两个“被入镜”后将制片方告上法庭的“另类”路人甲。
文/周公观娱 米新磊
《我是路人甲》:
一部记录群众演员的电影
《我是路人甲》,一部带有纪录片性质、讲述横店群众演员故事的电影,将于2015年7月3日上映。而早在5月,该片在香港举行了一场小型试映会。此后,梁朝伟的一篇文笔细腻的影评《听见流星的声音》,竟让这部小众电影未映先红。
《我是路人甲》由尔冬升执导,电影讲述的是在横店当群演的人,他们多数不是科班毕业,只是怀揣着对影视表演的爱好与梦想,而一头撞进横店的年轻人。除了客串的导演和几位明星以外,片中的大部分演员,其实都是真正的“横漂”。
所谓“横漂”,就是在横店影视城漂着的人,虽然许多常年扎根于横店拍戏的知名演员,也会戏称自己为“横漂”;但真正的“横漂”,还是指那些在横店当群众演员的一群人,他们在影视剧中可能没有一句台词,甚至多数都看不清脸。
梁朝伟的影评之所以“深得人心”,除了他真诚温润的文风之外,当然与其讲述自己当年还是“路人甲”时的奋斗史不无关系。在文中他被好友周星驰偶然拉入行,两人几经沉浮,才各自成就影坛佳绩。
毋庸置疑,每个“横漂”都会有个明星梦。赵薇客串过妓女,吴镇宇演过看门人,周星驰、刘德华、梁朝伟、李小璐、孙俪……哪个大腕明星不曾演过“路人甲”?他们拼尽全力只为出现在镜头前,哪怕只有一秒钟!所以即便明知不是每个人都有成为明星的运气,可仍有数以万计的横漂在默默等待着如“宝强”一样的运气到来。
但是,绝大多数群演愿意在镜头上抛头露面都有一个前提:在镜头前可以藏起真实的自己。因为电影电视拍的都是“别人家”的事,所以即便装装“死尸”也无所谓;我可以藏在角色背后肆意撒欢,而不必担心观众了解我真实而卑微的一切。
而《我是路人甲》这部片采用的是记录片的拍摄形式,为了追求艺术真实肯定会拍到一些“芸芸众生”,比如镜头中偶尔拍到的吃、喝、拉、撒、睡的路人;所拍的内容也不一定全是“小人物的大梦想”这种伟光正的题材,更多的恐怕是群演真实但尴尬的生活境遇。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恐怕不会是片中出现的所有人,都是心甘情愿上镜的吧!
实际上,不论国内国外,真正的路人甲因“被上镜”而起诉维权的案子并不鲜见。
周星驰的《喜剧之王》可以说是他对自己路人甲时代经历的最佳描摹
案例一:《纽约春天浪漫故事》
拍到“出轨男”惹官司
1984年春天,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一个摄制组在纽约街头拍摄一部名为《纽约春天浪漫故事》的电视短片。在拍摄随机采访路人的一组镜头时,一位名叫卡尔的男子正好牵着一位女士的手走来,摄制组拦住他们并询问有关“春天以及爱情”的感受。当时,卡尔面露难色并要求摄制组把这段剪了。原来,已婚的卡尔此时牵着的女士并不是他的妻子。
哥伦比亚公司最终没有同意这项请求,并在当晚如期播放了这档节目,其中包含了卡尔和该女子牵手的四秒钟画面。于是,恼羞成怒的卡尔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哥伦比亚公司告上了法庭。
美国纽约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卡尔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卡尔与其他女性交往属于他个人生活隐私这一点应该无太大问题,但在本案中,摄制组拍摄的地点却是公共场合,并非在原告的私密场所。既然卡尔选择在公共场合与情人一起露面,就应该有可能被熟悉的人看到或者被拍到的合理预期,所以他在公共场合的任何举止都不应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此案涉及到了媒体言论自由和个人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最终判决其实也反映了法院最终对于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试想如果媒体在公共场合拍摄路人的权利都受到制约,那以后新闻或者纪实类节目的制作将平添多少有形或者无形的成本?
案例二:《秋菊打官司》
让小贩“抛头露面”遇起诉
距离“点背”的卡尔被拍八年后,在大洋彼岸的中国陕西,一个叫做贾桂花的女人遭遇了类似的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她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的。这部电影就是大名鼎鼎的《秋菊打官司》。
该片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贩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摄入镜头,并在最后的成片中使用,所占的时间同卡尔事件一样—也是四秒。
该片斩获了1992年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张艺谋和巩俐双双晋升为中国电影的代名词之一。但电影的广泛传播却意外的给贾桂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原来,她幼时因患天花脸上有麻子,所以对自己的相貌非常自卑,平时连照片都不愿意照,此次意外的以这种形式“抛头露面”后,遭到周围亲友的嘲讽和讥笑。
贾桂花又羞又恼,精神极度痛苦,一气之下将剧组所属的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告到了法院,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制片方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电影中她的镜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本案一审法院同样驳回了贾桂花的诉讼请求,给出的理由与卡尔案有着异曲同工之意:“摄制者在拍摄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与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使用和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
该案一审判决后,贾桂花提起了上诉,但最终在制片方同意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选择调解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诉讼时的理由选择了肖像权而非隐私权。假设当时以后者为由提起诉讼结果会有不同吗?虽然历史不容假设,但从卡尔一案的判决思路来说,获得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其实憧憬明星梦的群演也好,拒绝入镜路人也罢,这二者并没有好坏之分、高下之别,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虽然上述两起案例中被迫入镜的路人的诉求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以自身的行动唤起了公众对于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保护的意识。这种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媒体权利扩张的当下,显得更加弥足珍贵。
但是,时代在变化,社会价值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从中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此类“媒体权利与个人人格权冲突”案件的倾向性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个人的隐私等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已出现了因拍摄记录片被判决侵犯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及隐私权的案例,很难以合理使用为由限制公民的相关权利了。
贾桂花的案例,如发生在现在,或许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吧。
不知道怀着一片赤诚之心拍了《我是路人甲》的尔冬升导演,有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呢?他是否已经找片中的真正路人甲们签署了“肖像权弃权声明”呢?
没有的话,还真有点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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