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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维权:一场不靠谱的诉讼

2017-04-20 邹星光 周公观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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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由冯小刚执导、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该片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一个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为自己讨公道的故事。


影片里,女主角李雪莲走上漫漫上访路,是为了不再被别人称作“潘金莲”。没曾想在现实中,广东省增城市民潘金莲为了给“潘金莲”正名,同样选择了上告京城。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颇为魔幻的名誉权纠纷。该案已于昨日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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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惹祸

潘金莲怒告“潘金莲”


这起纠纷的缘由,全因电影开头的一句旁白:“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称为潘金莲。”


这句旁白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家族名誉,并决定共同发起正名行动。起初,他们把目光放在了寻找潘金莲后代上。在寻觅未果后,潘氏宗亲会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与潘金莲同名同姓的人。终于,广东省增城市民潘金莲挺身而出,一纸诉状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九人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状中,潘金莲痛陈自己遭受的精神折磨:“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以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她还以《清河县志》的记载为证,主张《我不是潘金莲》小说及电影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属于捏造事实。


本案虽然看似“热闹”,只可惜,原告的诉求实在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影片中的潘金莲与增城市民潘金莲除了姓名相同之外,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果然,朝阳法院以“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用的是解决诉讼中程序事项“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简单来说,本案尚未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原告就已经败下阵来,其起诉的不靠谱程度之高,恐怕只有当年“赵薇因剧中瞪眼被观众起诉“案可以与之相提并论了。



2

潘金莲维权:

一场不靠谱的诉讼


事实上,本案不仅从程序上站不住脚,即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结果恐怕依然不容乐观。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指向特定的某个人。《我不是潘金莲》小说及电影中虽将“潘金莲”作为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但其显然是对于古代小说《水浒传》、《金瓶梅》中的人物角色之引用,而非指向特定的某个人,更不是指向原告广东省增城市民潘金莲。增城潘金莲想要起诉,起码等证明电影中的潘金莲就是指自己,或者自己就是潘金莲的后人。若是没有这些证据,口说无凭,岂能被法院支持?


退一步说,假设增城潘金莲真的是北宋潘金莲的后代,其有权利维护其先祖的名誉吗?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即使《清河县志》的记载属实,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利就死者名誉权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考虑到“潘金莲”存活的北宋年间距今超过一千年,只怕是“等到一千年以后,世界早已没有我”,没有合适的起诉主体,谈何维权?


综上,潘氏宗亲会策划的这次“正名”行动,舆论效果明显多于法律维权。原告方在接受采访时,更是表示起诉冯小刚纯粹是因为他名气大,可以吸引吃瓜群众的注意。可见此种“维权”,结果只能是庸人自扰。正如网友微博吐槽所言:“冤有头,债有主,与其告冯小刚,还不如去告施耐庵……”





3

真人改编:

法院关注的两大重点


虽然增城潘金莲案是一场荒诞无理的文化碰瓷,但影视作品内容有时候确实会与现实世界的人和事之间产生交集,这种交集尤其体现在真人改编影视作品的场合。像《中国合伙人》、《南京!南京!》、《泰坦尼克号》、《忠犬八公》等耳熟能详的影片,都是改编自真人真事。这种情况下,若影片的改动无法为当事人接受,就可能产生人物原型名誉权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首先会关注影片的类型。简言之,若影片类型为故事片,则只要其主题、主基调、梗概内容基本符合事实,且没有侮辱性内容,即使存在虚构,一般也不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毕竟,观众对故事片存在虚构情节这一点也是心知肚明,并不会将故事片叙述的人和事全部当作事实,也就难以发生侵权法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对于纪录片,法院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有更高的要求。


2006年,霍元甲后人霍寿金就曾起诉影片《霍元甲》制片方,称影片将其祖父霍元甲描写成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滥杀无辜的江湖武夫形象,并因此招致家人被害,均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给霍元甲生前名誉和霍氏后人的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故事片可以取材于真实人物,但在故事情节、事件安排等方面则以虚构为基础,追求‘艺术的真实’而不是‘历史的真实’……影片某些细节描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但基调情节仍为褒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及表现中华武术的深刻内涵,对霍元甲的刻画基本符合其历史经历,对其历史定位亦未歪曲”,其中的合理虚构、夸张属于文艺创作中的表现手法和表现技巧,故不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除了电影类型外,人物原型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也会影响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通常在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上,法律更倾向于优先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同样,也对于公众人物,法律更大程度上允许真人改编的影视作品对人物原型进行虚构、夸张等艺术创作。如在《霍元甲》案中,法院就认为,“霍元甲作为历史公众人物,对其名誉的保护范围并不同于普通人,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历史人物的后代对此应持有一定的容忍态度”,尤其是对于并无充分、明确史料支撑的历史人物,更应当保护艺术作品的演绎、评论与创作自由。


在取材于普通人生活的场合,部分影片为了证明是真人真事改编,有时不仅仅提示“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还在片尾披露人物原型,这种披露就使得作品中的许多虚构情节与该人物原型联系起来。一旦虚构情节中存在负面性的,就会危及人物原型的名誉。2014年上映的电影《亲爱的》就陷入了这样一场名誉权争议中。该电影不仅虚构了女主角与工友发生性关系、给记者下跪等情节,还在片尾公开了女主角原型高永侠的个人信息,显然涉嫌侵犯了人物原型的名誉权。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片在片尾标注“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由于并未明确指出何为虚构何为事实,仍然会有观众“傻傻分不清楚”。因此,制片方想要有效免责,必须在声明中把“事实”和“虚构”区分清楚。




周公有话


在电影工业更加发达的好莱坞,对于此类风险有自己的独特的应对方式。一方面,好莱坞电影中的人物绝大多数只有名字(first name),却没有姓氏(last name),就是为了避免碰巧与现实世界中的人名雷同从而惹上官司;另一方面,电影公司会聘请律师将剧本中涉及的人名、地名等重复核查一遍,出具一个“剧本过关报告”,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法律风险。


再看潘金莲案。刘震云、冯小刚、范冰冰一定不会想到,自己会以这种看似无厘头的方式被推上被告席。这也正给广大中国的电影从业者们提了个醒:面对电影创作过程中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一句“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恐怕是不够的。如何更有效的规避风险,还需要中国电影产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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