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车诉瓜子网1亿赔偿,谁能称“遥遥领先”?
“XX销量遥遥领先”这个广告语你一定不陌生,加多宝凉茶、香飘飘奶茶等众多知名的品牌都曾在广告中使用过这样的语言。这个看似平淡无奇的广告宣传语,却在近日引发了一场上亿元的法律纠纷。
11月1日,据海淀法院网消息,人人车认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用语属于虚假宣传,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网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广告宣传中使用此种词汇并不是第一次带来纠纷,本期周公观娱将结合以往案例,看看法律实务中对类似情况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遥遥领先”究竟能不能用?
2015年新广告法的实施引起热烈讨论,其中一个焦点就是“极限用语”的使用。所谓的“极限词汇总表”在网上被火爆转发,表中详细列明多个禁用词汇,“遥遥领先”亦包括在其中。此表一出,广告从业者纷纷摔锅表示,这活儿没法儿干了。
(网络上的部分极限用语)
事实上,新广告法并没有增添广告禁词,早在1999年的广告法中,就已经明确禁止了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新广告法只是沿用了这一规定。除了禁止使用的“最”级用语,其他有近似含义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结合广告个案的语意、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述清楚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告用语也有着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进一步解释了,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包括“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的”,并且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遥遥领先、全国领先、领跑等词汇都有“远远地走在前面”之意。这样的表述即像是最好,但又没有明说是最好,可以说完美体现了中华语言文化的博大精深。这个隐隐表达了“我最棒”的广告用语,是否属于歧义性语言引人误解构成虚假宣传呢?过往的两起类似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王老吉诉加多宝案
王老吉和加多宝因为产品商标、包装和广告语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其中就包括因广告语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王老吉不满加多宝使用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加多宝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等广告语,认为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法院在认定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依据是:1、广告语所依据的数据和报告是否支持其所宣传的内容;2、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解;3、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此案例中,加多宝无法证实自己所称在中国凉茶市场份额中占了七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遥遥领先”广告语对事实的夸大程度较弱,单独使用并不会对其他市场经营者产生实质性危害,但是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结合使用,很容易使 48 31077 48 14940 0 0 1355 0 0:00:22 0:00:11 0:00:11 3011关公众通过广告联想到加多宝市场销量远远高于王老吉,误以为加多宝其占有70%的份额,在相关市场上处于绝对优势,从而为加多宝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至于王老吉请求的认定构成商业诋毁,“遥遥领先”这样的词虽然隐含竞争对手销量落于其后,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拔高自己而不是为了诋毁对手,因此并不构成商业诋毁。
黄金假日诉携程案
携程公司也曾因在其“携程旅行网”上进行“全国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机票直客预定销售量全国领先”等广告宣传被黄金假日公司以不正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有关的宣传内容只要是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绩的客观表述,不会引人误解的,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虚假宣传内容。携程的广告宣传内容中,“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机票直客预定销售”等用语,是对其提供机票服务预定的经营方式的客观陈述,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
而“全国领先”“国内领先”等用语,从当时的证据以及作为机票预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验,携程机票预订在行业中规模较大,经营状况也较好,因此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携程被控的宣传语并不构成对黄金假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件与上述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携程只是在广告宣传中说明自己在机票预定方面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地位,宣传的内容有事实作为依据。而加多宝称“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宣传,并没有足够的依据来证明该事实,再结合使用“遥遥领先”等词汇,容易造成他人误解。
广告作为一种吸引人注意力的促销手段,往往会存在一定夸大的成分,夸大过度则有构成虚假宣传之嫌,因此需要把握好这个度。“遥遥领先”、“全国领先”、“全国领跑”等词汇一般用来宣传品牌在行业中的地位,类似这样的词在使用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是,即便实际上销量情况并没有达到“遥遥领先”,存在一定的夸大的成分,但是否就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而且此类夸大性的使用,是否必然给其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结合前述两个案件来看,答案可能并不确定,还需法院结合具体证据及事实个案来认定。
很多时候,“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往往会被竞争对手作为商战策略,配合诉讼的手段狙击对手。所以,在设计宣传广告语时,还是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光需要规避《广告法》中的行政处罚责任,更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否则,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成为被枪瞄准的猎物!
(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