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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蔡永浩 高晗之:韩国统一方案的法律分析

2017-11-15 蔡永浩 高晗之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

学人简介

作者分系蔡永浩,男,朝鲜族,法学博士,延边大学朝鲜韩国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延边大学朝鲜半岛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宪法、朝鲜韩国法; 高晗之,女,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第六QQ群:3079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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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韩国; 统一方案; 吸收统一; 边界问题

内容提要

韩国统一方案历经多次变化,最终确定为"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根据韩国相关法律规定,从国家三要素、和平统一、统一主体、南北评议会组成以及民主选举等方面对该统一方案进行分析,其结果就是韩国对朝鲜进行吸收统一,原有国家消失,邻国边界问题将会成为隐患。 

近年来,朝鲜半岛局势的不稳定又一次将半岛统一问题推到了世人面前,成为了焦点。韩国预言韩朝之间会以“突如其来”的方式实现统一,并开始为其做准备。朝鲜召开第七次党代会后提议与韩国进行对话,讨论实现统一的方式。朝鲜与韩国都在主张自主和平统一,朝鲜主张“高丽民主联邦制”,尽管之后又提出了“祖国统一全民族大团结十大纲领”,但其主要内容没有变化。与朝鲜的“始终如一”不同,韩国因其特殊的政治体制,每届总统都提出了不同的对朝政策,韩国的统一方案也出现了多个版本,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统一方案的法律分析,正确把握韩国统一方案的实质。

1韩国的统一方案发展历程

1945年朝鲜半岛结束了长达35年的殖民统治,被雅尔塔协议一分为二。由于美国与苏联两国之间的对立,美国于1948年5月10日在朝鲜半岛南部单独组织选举,于8月15日组建了韩国。同时,苏联于同年8月25日在朝鲜半岛北部组织了选举,于9月9日组建了朝鲜。自此,朝鲜半岛被强行分为南北两个政权。冷战结束后,朝鲜与韩国的关系开始“融冰”,为了统一这一目标,朝鲜提出了“高丽民主联邦制”,韩国经过几次发展变化,最终提出了“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


(一)反朝韩国家团体与收复阶段(1948年—1969年)

1948年5月10日,韩国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在朝鲜半岛南部组织选举,于7月12日通过了宪法,7月20日,李承晚当选为韩国第一任总统,8月15日,韩国政府宣布成立。李承晚总统在建国当天便宣布了统一政策:“第一,大韩民国政府是依照宪法规定成立的韩半岛唯一的合法政府;第二,北韩应尽早实施自由选举,并选出一百席议员加入到大韩民国国会;第三,如果北韩同胞的自由意愿受到北韩的遏制,大韩民国则不惜使用武力恢复主权。”


由于朝韩双方互不承认,都主张自己才是朝鲜半岛唯一的合法政府,主张通过吸收对方的方式实现统一,最终导致了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但3年的朝鲜战争依然没有结束朝鲜与韩国的对立,反而激化了矛盾。在朝韩双方退回北纬38度线后,双方依然坚持武力统一的路线,拒绝交流与对话,双方将彼此视为反朝韩国家团体。


1960年4月李承晚下台后,张勉政府虽然没有放弃敌对立场、拒绝南北韩之间的交流,但是从张勉政府开始,韩国政府对朝鲜半岛统一的政策趋向务实。张勉政府的统一政策主要表现为:放弃李承晚政府时期的武力统一与在朝鲜进行自由选举的统一方案,主张南北韩在联合国的监督下进行自由大选实现和平统一。与李承晚政府相比,张勉政府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政策,并且将南北政府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换言之,张勉政府认为,当时朝鲜半岛上存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但这两个政府要在联合国监督下通过大选成为一个政府。


1961年朴正熙发动“5·16军变”,成为韩国第三位总统。其统一政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胜共统一”;第二阶段为“和平统一”。


70年代之前,朴正熙政府的统一政策表现为对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全力巩固政权,大力推动经济建设,即“先建设后统一”的“胜共统一”政策;对外则拒绝与朝鲜进行接触、谈判,全力拓展国际生存空间,以求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优于朝鲜,以达到“胜共统一”的目标。


从韩国建国开始至1969年是对朝鲜半岛统一问题最为针锋相对的时期,朝韩双方皆以“吸收统一”为施政方针,不放弃以武力统一朝鲜半岛。但从1970年开始发生了变化,成为了朝鲜半岛统一的分水岭,自此以后朝鲜半岛虽有冲突,却开始走上了对话、交流和合作的道路。


(二)协商与对话开始阶段(1970年—1980年)

20世纪7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两极格局出现松动,中美关系解冻,朝韩双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认识到武力统一并非唯一的、最好的途径,因此朝韩在这一时期采取了更为务实的统一政策。


1970年8月15日,朴正熙在第二十五周年光复节祝词中主张,如果朝鲜放弃军事行动,公开保证不以极端手段颠覆韩国,韩国则承认朝鲜的实体,逐步撤除南北朝鲜之间的各项人为障碍,并提出了“和平共存”的理念。1974年8月15日,朴正熙在第二十九周年光复节发表了“和平统一三大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第一,为了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南北之间应签订互不侵犯协定;第二,为了南北之间开放门户,恢复信赖,南北之间应进行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第三,在上述的基础上,依人口比例实行南北普选,达成国家统一。”


朴正熙政府时期,南北双方虽然没有在统一政策上达成一致,却为双方政府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接触与谈判建立了有效的模式。


(三)民族和合民主统一方案(1981年—1988年)

全斗焕于1981年2月25日当选为韩国第五位总统。全斗焕对南北统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主动的措施。1982年1月22日,全斗焕在国会发表了著名的“民族和合民主统一方案”。全斗焕指出,“和平统一最合理的方案就是实现民族和平,汇聚全体民族的统一意志,制定统一宪法,根据这一宪法完成统一国家。在准备统一宪法的过程中,由能代表南北住民意愿的代表组成‘民族统一协议会’制定以建设民族、民主、自由、福祉的统一民主共和国为目标的宪法草案,并以民主方式的国民投票,通过统一宪法,依据宪法规定,实现大选,组成统一国会与统一政府,完成统一国家。”


该方案是自南北分裂以来韩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统一政策与方案中最具综合性及系统性的方案。虽然朝鲜政府未能接受,但其对打破南北僵局具有积极的影响。


(四)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1988年至今)

1988年卢泰愚当选韩国第六位总统,并于7月7日发表了《七·七宣言》,首次提出了“北方外交”。1989年9月11日,卢泰愚总统在国会发表了“韩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放弃了敌视朝鲜的政策,强调双方要在自主、和平、民主三原则基础上,运用渐进的方式实现统一。首先要恢复南北间的正式会谈,并设立南北联合的机构;其次在南北联合中进行南北首脑会谈,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南北阁僚会议”和“南北评议会”(南北阁僚会议由南北总理共同任议长,南北各选出10名左右内阁成员组成;南北评议会由100名左右的南北等数代表组成);最后统一祖国的国会由代表地域性的上院和代表国民民主性的下院组成。


1993年,金泳三当选为韩国第七位总统,同年7月6日在第六届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中首次谈到“三阶段统一方案”,于1994年8月15日在第四十九周年光复节祝词中提出了“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以自主、和平、民主为基本原则,基本上继承了卢泰愚政府的“韩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及其“三阶段统一步骤”。金泳三的“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将统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和解与合作阶段。认识到也门政治上统一的失败是因为在统一之前没有经历和解与合作的过程,所以必须要改变南北之间长期存在的敌视和不信任,推进和解与合作。


二、南北联合阶段。在这一阶段,南北之间在和解与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经济、社会共同体,最终实现和平共处和共荣。


三、经过中间的南北联合过程,最终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统一。”但由于没有放弃“吸收统一”、“胜共统一”的思想,朝韩关系出现倒退,政治性对话也出现了停滞。


之后的金大中、卢武铉、李明博、朴槿惠四位总统继承和发展了“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对其实现路径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对其实质内容没有什么修改。

2韩国关于朝鲜半岛统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代民主依靠法治得以实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国家的统一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组建新的民主统一国家,离不开法律的肯定与保驾护航。国民、领土、主权为国家三要素,一般都由宪法来确认。宪法是实现和平统一的手段,它为统一指明方向,规范统一的方法与程序,为统一赋予法律正当性。朝鲜半岛要实现和平统一,就需要从法律上满足这一要求。


(一)关于国民问题

韩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大韩民国国民的资格由法律规定”,根据国籍法第二条关于出生取得国籍的规定,“出生当时父或母是大韩民国国民者;出生之前父死亡的,死亡当时父是大韩民国国民者;父母均不清楚或者无国籍者,出生在大韩民国者”具有韩国国籍。


韩国不承认朝鲜为主权国家,也不承认朝鲜国籍,将朝鲜住民确定为当然的韩国国民。关于赋予朝鲜国民(脱北)以韩国国籍的判例中,韩国大法院主张“尽管其根据北韩法取得北韩国籍,并从驻华北韩大使馆获得了北韩海外公民证,但是北韩地区也是属于大韩民国领土的一部分,是大韩民国主权所涉及之处,与大韩民国主权相冲突的任何国家团体或主权,从法理上都不能给予承认,因此赋予其大韩民国国籍没有任何影响。”


(二)关于领土及主权问题

关于韩国的领土条款,在韩国制宪宪法中规定以来一直没有变化。韩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大韩民国的领土为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关于朝鲜半岛的领土与主权的归属,韩国司法机关一直坚守着韩国是朝鲜半岛唯一的合法政府这一主张。韩国大法院主张,“从法理上在这个领域与大韩民国主权相冲突的任何国家团体都不能承认,因此尽管北韩在国际社会中属于一个主权国家,我国政府适用北韩当局者的名称与其进行正常会谈,但这并不能断定北韩不是侵害大韩民国固有领土的反韩国国家团体。”


韩国宪法裁判所也主张,“南北韩同时加入联合国,只是意味着加入了多边条约——《联合国宪章》,尽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新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被联合国这一国际机构得以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其他加盟国之间相互承认国家关系,这也是国际政治的惯例、国际法上的通说。”对朝鲜国家的定位,韩国宪法裁判所强调“北韩是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对话与合作的同伴者,同时也是固守对南敌对路线、策划颠覆我们自由民主体制的反韩国国家团体。”


这些司法机关的主张得到了国会的肯定,于2005年12月制定了《南北关系发展法》其第三条规定,“南北韩关系并非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在指向统一的过程中,临时形成的特殊关系。”


(三)关于和平统一问题

关于朝鲜半岛和平统一问题,在韩国宪法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72年的韩国“维新宪法”,该宪法前文中提出,“立足于祖国和平统一的历史使命,建设更加巩固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民主共和国”。之后现行宪法对其进行了修改,即“立足于祖国的民主改革和和平统一使命,以正义、人道和同胞之爱来巩固民族的团结”,此外,在宪法本文中再次对和平统一进行了规定,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大韩民国崇尚统一,确立并推动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和平统一政策。”


其中,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是指,“排斥所有的暴力性支配与恣意性支配,即排斥朝的一人独裁,实现体现多数意志的国民自治,基于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形成的法治主义统治秩序。具体意味着对基本人权的尊重、权力分立、议会制度、复数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以私有财产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以及司法权的独立等。”韩国所主张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排斥朝鲜所拥护的人民民主主义。


(四)关于主导统一的主体问题

韩国宪法对主导统一的主体也进行了具体规定,通过多个条款赋予总统以和平统一祖国的权力与义务。基于这些规定,韩国历次的统一方案都是由总统制定宣布,并未征得国会的意见。国会想要干涉,也只能通过一般性国政统制权施加微小的影响。《南北基本协议书》就是未经国会正式同意生效的,其理由是该协议并非条约,因此无需征得国会的同意。

3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法律分析

(一)关于国家三要素的相关问题

韩国宪法第三条关于韩国领土的规定否认朝鲜半岛分裂的事实,因此韩国主张朝鲜住民也应具有韩国国籍。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与相关判例的解释,在国家三要素——国民、领土和主权中,韩国在法理上已解决了国民、领土的问题,只是缺少对朝鲜半岛北部的主权行使。韩国宪法也没有为统一后重新制定宪法留下余地。


因此,根据韩国现行宪法的精神,韩国政府的使命是对朝鲜半岛北部恢复主权而努力,而非重新制定统一宪法。这与“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的初衷是不一致的,根据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统一宪法是南北代表重新制定宪法,而非朝鲜直接被吸收到韩国。


(二)关于和平统一的前提

韩国宪法第四条确定了和平统一的原则,但同时也为和平统一明确了前提,即“立足于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如果根据韩国宪法的这一规定解释“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那么对统一的三原则“自主、和平、民主”与三阶段只能进行狭义解释。即关于朝鲜半岛统一问题上的民族自决是以韩国主张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为前提,之后要制定出的统一宪法也应以“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为前提。这一前提,就是否认朝鲜现有政权,那么“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中的第一阶段——通过和解与合作实现共存共赢就不可能得以实现。


(三)主导统一的主体问题

在民主宪政国家中,国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代表着国民的意志。统一问题属于重大宪法事件,离不开国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朝鲜半岛实现南北统一,也必将导致宪法的修改,而在宪法的修改中,国会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若在统一方案的制定问题上绕过国会,则该统一方案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之后的推进统一过程中,总统与国会也容易出现冲突,进而导致宪政危机。


(四)南北评议会的组成问题

根据“民族共同体统一方案”,作为过渡时期的南北联合阶段的代议机构——南北评议会,由100名左右的南北等数代表组成。南北评议会最为主要的任务是制定统一宪法。现阶段,南北对于统一问题有较大分歧,相互之间也是敌对状态,韩国至今保留着国家安保法,并且强调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在这一前提下,南北等额代表民主通过统一宪法缺乏现实性。


(五)关于民主选举问题

统一宪法的通过,需要民主程序,而体现民主的最好的程序就是投票。但随着发展变迁,南北人口出现了较大差异,现在南北人口比例已达到2:1,在这种现实问题下,如何体现平等成为难题。尽管卢泰愚曾提出,统一祖国的国会由代表地域性的上院和代表国民民主性的下院组成,但是作为主要权力机关的下院是按照民主投票产生,这就意味着多数议席是由韩国占有,这将成为基于人口上的一种不平等。总统选举亦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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