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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纳卡冲突的国际法分析-基于阿塞拜疆的视角

Gurbanov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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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Vusal Gurbanov,国际法问题学者



内容提要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简称纳卡冲突),成为20世纪最悲惨的冲突,这个冲突改变了百万阿塞拜疆人民的命运。纳卡冲突1988年爆发,造成了将近 20%的阿塞拜疆领土和 7 个地区被亚美尼亚军队占领,并造成一百多万的阿塞拜疆人民流离失所。一些国际时事评论员认为解决纳卡冲突取决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完整或自决原则应当适用主权。然而,在亚美尼亚人一直呼吁的情况下考虑采取民主自决,这是误导性的,因为民主自决只适用于没有主权土地争端这种情况,这显然并不适用对于亚美尼亚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情况。联合国安理会第 822,853,874 和 884 号决议谴责了亚美尼亚的反面行为,并重申了对阿塞拜疆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本文主要综合了学者长期以来的研究,应用国际法准则和法律来分析纳戈尔诺-卡拉巴赫问题。


二十世纪国际局势上的暴力行为急剧增长,其典型代表是南斯拉夫战争和卢旺达种族灭绝等恐怖事件。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这些非人道主义事件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恐怖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际社会未能及时阻止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形式发展而导致的。然而,一件比南斯拉夫战争事件更加惨无人道的暴行却一直被国际社会所遗忘。这一冲突就是发生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之间的被称为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简称“纳卡冲突”)。
纳卡冲突的实质是政治分歧与种族差异的冲突,同时这一冲突也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纳卡冲突的持续不仅会破坏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的稳定,而且还会引起该地区新的武装敌对斗争。纳卡冲突中领土完整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的相互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法律分析研究的对象,但是在中国至今没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研究,所以笔者全身心投入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工作上来。
从 1988 年起,纳卡冲突一直持续到现在。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之间的这一冲突被认为是南高加索近年来最重要的冲突。虽然冲突的目标是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区(简称“纳卡自治区”,是苏联管理时期的区域称谓),但是与该自治区相邻但不属于该自治区的其它阿塞拜疆领土也被亚美尼亚武装力量占领。因此,这一冲突造成的结果是,大约 20%的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被亚美尼亚强行占领,超过一百万阿塞拜疆人民流离失所,甚至沦为难民。1994 年 5 月,双方签订了停战协议,一直持续至今。阿塞拜疆共和国表示,依据《联合国宪章》应将亚美尼亚认定为侵略国,但是这一目标至今都未实现;亚美尼亚共和国声称,生活在纳卡自治区的亚美尼亚人有权根据《国际法》中的自决原则从阿塞拜疆国土中分离并建立自己的国家。现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明斯克小组正对冲突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至今双方尚未达成解决冲突的一致政治协议。
一、历史事实这一节笔者主要分析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简称“纳卡地区”)的法律地位。首先笔者从历史角度简单的来分析它的地位。苏联时期,纳卡地区是阿塞拜疆的一个自治州,同亚美尼亚不接壤,面积 4400 平方公里,人口 18 万,880%居民为亚美尼亚族人 。但是对史实的分析表明,卡拉巴赫-Arsakh 是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卡地区从那时起就是属于阿塞拜疆的一个古老的省 。到了 19 世纪中叶,俄国已经吞并了整个北部的阿塞拜疆,并在那里设立了 SHEMAKHY 省和 ELISAVETPOL省,现今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部分领土当时被并入了俄国新建的埃里温省。
第二次俄波战争基于在南高加索地区的领土扩张和影响扩大,1828 年 2 月 10 日该战争以《土库曼彻条约》的签订告终 。该条约规定,主要由阿塞拜疆人构成的纳希切万和埃里温汗国(某些历史资料中称它为 ERIVAN 或者 YEREVAN)归俄国统治。《土库曼彻和平条约》不仅标志着俄国和波斯之间军事斗争的终止,也标志着阿塞拜疆北部各汗国在地理、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方面融入沙皇俄国的统治。《土库曼彻和平条约》在特别章节中规定,从波斯和奥斯曼帝国向高加索地区的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输送亚美尼亚人, 这就是为什么数以千计的亚美尼亚人迁移到卡拉巴赫的原因,这是由俄国政府计划并积极支持实施的。结果,越来越多的亚美尼亚移民从奥斯曼帝国和波斯流向卡拉巴赫和ZANGEZUR。早在 19 世纪 30 年代,就有至少 1.8 万亚美尼亚移民落户前卡拉巴赫汗国;1828 年至 1830 年期间总共有将近 13 万亚美尼亚人移居到了南高加索地区。政府不仅出台了特殊的政策应对移居事务,而且还出资为移民在卡拉巴赫地区兴建了村庄,例如 MARAGALI、JANYATAG、YUKHARICHAYLI 和 ASHAGI-CHAYLI ,然而这只是无数亚美尼亚人向南高加索迁移的开始。亚美尼亚人的迁移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大量的迁移为亚美尼亚人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前景,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新移民和本地人关系的恶化。1828 年 3 月 21 日,尼古拉一世颁布敕令撤销阿塞拜疆的埃里温和纳希切万汗国。1828 年沙皇颁布法令,在阿塞拜疆地区埃里温和纳希切万以外的 Ordubad 地区周围建立了一个从未存在的政治结构“Armyanskayaoblast”(“亚美尼亚地区”)。
一些著名历史学家(如:G.Bournoutian)对南高加索地区人口变化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被俄国人征服之前,亚美尼亚人大概占该地区总人口的 20%,他们中 80%左右是穆斯林;该地区被俄国吞并后,大概有 5.7 万亚美尼亚人从波斯和奥斯曼帝国搬迁过来(主要是搬迁到了今天的纳卡地区),到了 1828 年该地区将近一半都是亚美尼亚人 。所以从学术观点来看,存在一个明显的事实,那就是现在的卡拉巴赫领土过去一直是阿塞拜疆人统治的,即使它曾经短暂的被蒙古、奥斯曼帝国和波斯占领并且居住了其他种族的人。在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存在期间,1918-1920 年间卡拉巴赫是该共和国的一部分,那时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的面积将近达到了 11.4 万平方公里 。虽然地理、历史和经济因素都表明纳卡地区是属于阿塞拜疆的,但是因为亚美尼亚人口在该地区占多数,所以亚美尼亚人认为它属于亚美尼亚。因此有人提出一个妥协方案就是在苏联的阿塞拜疆内部建立一个自治政府,1921年 7 月 5 日,最高地区共产党机构——高加索办公厅决定采取该方案。考虑到“纳戈尔诺和卡拉巴赫之间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的联系及其与阿塞拜疆的经常性联系,纳卡地区将保持在阿塞拜疆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内部,并给予其宽松的区域自治权,并将Shusha 镇作为该地区的行政中心。”对于该声明,高加索办公厅七分之四的成员投票表示支持,七分之三弃权,没有反对票。1923年 7 月 7 日,苏维埃阿塞拜疆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将卡拉巴赫山区部分(属于原阿塞拜疆 Elisavetpol 省)设为纳卡自治区并成为阿塞拜疆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一部分。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阿塞拜疆与纳卡持久的联系,出台了一个解决方案——纳卡在阿塞拜疆内存在”。这个新的政体有 4400 平方公里,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5.1%的领土面积,首都是Khankendi,1923 年 9 月改名为 Stepanakert(亚美尼亚布尔什维克主义者 StepanSchaumjan 命名)。
从 1923 年到苏联解体的时间里,纳卡地区在阿塞拜疆苏维埃共和国境内享受了自治的权利。这种自治地位使得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得以发展他们自己的文化、语言文学等。来自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族代表着最高苏维埃和阿塞拜疆议会并始终支持阿塞拜疆最高苏维埃代表的地位。1991 年 11 月——苏联解体前不久,阿塞拜疆共和国议会取消了纳卡地区的自治地位,这么做是对分离主义者和纳卡地区宣布独立所做的回应 。
上面所有的历史事实都表明卡拉巴赫地区属于阿塞拜疆,此外,该地区的最古老的民族是阿塞拜疆族,亚美尼亚人并不是这个地区的祖先,他们是 18 世纪-19 世纪期间才开始移民到该地区的。
二、法律事实要分析问题的本身,首先要明确双方的主张是什么,其次双方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关于纳卡地区的法律地位,亚美尼亚和纳卡当局的观点是:第一,1991 年 12 月 10 日,纳卡地区人民遵照苏联当时所实行的法律和国际法规范,包括苏联有关规定中关于某一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问题的程序的法律,在有国际观察员和媒体代表监督的情况下举行公民投票,确认纳卡地区独立,在 132328 名登记选民中有 108615 人投票,占总人数的 82.2%,其中 108615 投赞成票,占投票总人数的 99.89%。(后面的文章中会仔细讨论该投票的合法性问题)第二,1991 年 8 月 30 日,阿塞拜疆宣布恢复 1918 至 1920 年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家独立,然而纳卡地区并不是 1918 至 1920 年间独立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一部分。
阿塞拜疆宣布继续保持阿塞拜疆 1918 年—1920 年间的状态,并不意味着继承了它的领土边界。声称继承以前的法人资格是一回事(因为这更具有政治意义而非法律意义),这样说就意味着继承领土边界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1991 12 21 日《阿拉木图会议宣言》其他缔约国一样,亚美尼亚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几乎从建国伊始就承诺“彼此承诺和尊重领土完整及现有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同时依照 1993 年《独立国家联合体宪章》第 3 条规则,独联体所有新独立的共和国均采取坚定立场,维持其在苏联解体后原有行政(国内)边界为国家间边界。国际边界不容侵犯,如果亚美尼亚独立后想对阿塞拜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主权提出质疑,本应以和平手段为之,而不应诉诸武力。
上面的文章中,笔者已经介绍了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双方的观点,下面笔者要从两方面对纳卡冲突进行法律评估。首先要强调苏联解体之前纳卡地区的问题属于苏联内部事务,尤其属于阿塞拜疆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内部事务,因为上面所提到的所有法律依据都证明纳卡地区毫无疑问是属于阿塞拜疆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苏联解体之后该冲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国际法的相关规范与原则是适用于纳卡冲突的。所以笔者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一,将苏联法角度对该冲突进行分析,通过《苏联宪法》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分析并且得出纳卡地区是属于阿塞拜疆的结论。其二,将纳卡冲突视为亚美尼亚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的国际武装冲突。此外,笔者详细地分析了自决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通过大量的国际文件分析得出亚美尼亚人是属于阿塞拜疆的一个少数民族的结论,所以他们无权自决,更不可能从阿塞拜疆分离出去。
(一)纳卡冲突作为苏联的国内事务首先要强调在苏联前提下,纳卡冲突并不具有国际性,所以应该分析其在苏联国内法中的地位。根据《宪法》第 86 条,纳卡地区是苏联的一个自治区;另外,该条规定,自治区是各加盟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宪法第 87.3 条规定,纳卡作为自治区,是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36 年《苏联宪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从这两个条文中笔者能非常明确地看到卡拉巴赫地区是阿塞拜疆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笔者来看另外一个问题,根据苏联法,亚美尼亚人是否有权提出该要求?为了回答该问题首先得看两个条文,根据苏联 1977 年《宪法》第 71 条,苏联由 15 个加盟共和国共同组成,这些加盟共和国的地位高于根据民族划分的加盟地区,也就是位于最高等级。在前文所提及的最高等级之下,是下文要提及的根据民族划分的加盟地区:)自治共和国;b)自治区;c)民族地区。根据宪法第 72 条,仅加盟共和国有权从苏联自由分离出去。苏联解体前,通过了一项新的全面法律来对这一分离机制加以规定,这些条文告诉笔者,只有联盟国有分离权,纳卡地区从属于自治共和国,并没有这样的权利。78 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未经加盟共和国同意,其领土不得变更。相关加盟共和国达成一致后,可对其边界进行变更,但须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同意。
很明显,宪法规定了加盟共和国的领土完整性,任何领土只有经过相关加盟共和国的同意才可变更。另一方面,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未就纳卡自治区自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分离出去达成一致。
1989 年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就纳卡加入亚美尼亚通过的决议是这一冲突的最高峰,该决议完全背离了上文提及的《宪法》中的规定。考虑到 1988 年冲突爆发时,苏联仍然是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所以其《宪法》仍然有效,因此应当认识到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的要求是违背《宪法》中的规定的。另外,于 1988 7 18 日召开的苏联最高苏维特别会议,就纳卡地区自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分离并加入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请求进行了讨论,讨论决定将纳卡自治区划到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该决定和《宪法》第 78 条是相矛盾的,由此笔者看到,亚美尼亚人违背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第 87 条非常明确地告诉笔者,纳卡自治区是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地区的权利由阿塞拜疆最高会议决定。虽然苏联最高苏维埃拒绝将纳卡地区从阿塞拜疆分离出去,但是 1989 12 1 日,亚美尼亚最高苏维埃还是通过了一项违反国际法关于吞并纳卡地区到亚美尼亚的决议方案。报告声称自治地区已经被放到亚美尼亚国家预算计划中,该地区的人口也被视为具有选举权而被计算到国家人口中。
亚美尼亚一方不能利用压迫理论证明自阿塞拜疆分离的合法性(即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受到歧视)。即使存在歧视,纳卡亦不能因为这一点而自阿塞拜疆分离出去,更何况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并没有受到歧视。因为,在苏联时期,政府是高度集权的,地方政府(加盟共和国)直接听从克里姆林宫的指挥;另外,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和阿塞拜疆人已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成立了议会,议会的领袖是亚美尼亚人,在这块土地上有亚美尼亚学校,人们的福利非常好,等等。考虑到所有这些,笔者坚持认为,对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的歧视是不存在的。第二,从有效地国际法规角度上讲,公民投票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公民投票的举行未经独立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同意,并且仅有亚美尼亚人参加。在评估对一国的要求时,自决的种族原则从未被国际社会视为一个重要因素;另外,未经所有相关方同意,自决的种族原则是不合法的,因为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公民投票具有歧视性。如果居住在纳卡的亚美尼亚人表达了希望通过自决获得独立的愿望,那么他们的愿望因为其自决能力而变得可疑。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冲突开始时,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的目标根本不是独立,他们的主要意图是让纳卡加入亚美尼亚。
从上述的法律文件来看,亚美尼亚人没有权利要求分离。接下来应该分析苏联解体的法律文件,也就是《阿拉木图宣言》。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依据国际法管理着解体过程,即 1991 12 21日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宣言》的前言指出,各加盟共和国通过宣言,即是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及各签字国原有边界的不可变更性。这一规定再次证明,即使苏联解体,各加盟共和国也有义务承认原有的边界 。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亚美尼亚并没有承认阿塞拜疆领土完整,因此亚美尼亚违反了这一规定。
(二)根据相关国际法文件,对纳卡冲突进行评估1.根据联合国宪章首先要说明人民的自决与国家的领土完整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对这两个概念的争议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从《联合国宪章》开始到今天不少的国际文件中都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最早的《联合国宪章》中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是第一次在一个最重要的国际文件中规定了自决权:“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在起草《宪章》的过程中,技术委员会仔细斟酌了用来表示自决权主体的用语,指出“将民族间友好关系与人民自决权并置似乎没有什么困难,……‘人民’指人类群体,该群体可能构成,也可能没有构成国家或民族”。技术委员会在最后还指出“自决原则与所有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技术委员会的这一解释暗含拥有自决权的“人民”包括了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群体。
196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有关对国家和人民去殖民化的1514 号决议。该决议强调“任何部分地或整体地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意图都与联合宪章的目标与原则相矛盾。”这个决议是第一次阐释了国家领土与自决权原则之间的关系。不久之后的 1966 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两个不一样的文件,两个文件中都宣称所有人都有自决权,另外,这两个文件都明确提到禁止违反领土完整,他们的第一章同样地规定了人民自决权,要求缔约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既维护人民自决权也保护国家领土完整,该条规定仍然体现了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统一。
2.根据《友好关系宣言》1970 10 24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友好关系宣言》)中对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有比较完整的规定。该宣言的“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部分共有8 段内容。其中第一段规定“所有人民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第七段规定“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分割或削弱在行为上符合上述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的主权和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第八段规定“每一国均不得采取意图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这里第七段的规定是对人民自决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的习惯国际法的表述,并无新意,也没有争议。第八段是对人民自决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的新规定,这项规定力求达到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平衡或统一, 是问题的焦点和重点。这个“保障条款”后来不断得到重申或强调, 此后有关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也都与这一关键性的规定分不开。从《友好关系宣言》的这两段规定和后来各国的实践来看,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之间并无必然的矛盾,在国际法上和在各国的实践中都证明它们是可以实现统一的。
3.根据《赫尔辛基最后文件》1975 年《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赫尔辛基最后文件》) 阐释了 10 项国际法原则, 其中包括领土完整原则(原则 4) 和人民平等权和自决原则(原则 8)。该宣言在阐释“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时, 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人民自决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根据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所有人民一直享有完全的自由,根据其意愿,无论在何时,均有权不受外部干涉决定其内部及外部政治地位,并追求其所希望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这样的表述将自决权的内容扩大到了人民不受任何内部干涉,自主决定其政治体制。正如荷兰外长在赫尔辛基最后一轮会议中指出,赫尔辛基宣言表明自决“意味着当人民表达有关其自身命运的意见时,他们的声音应当反映在其政府的政策中”。因此,《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的自决原则具备了反对独裁统治和要求民主的主旨 。此外,欧盟在其《关于承认东欧及苏联新国家的指南》中提出尊重《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的自决原则,建立民主政体是承认国家的基础。该指南中关于自决原则和民主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 。
这一规定通过后,可以说这是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可以援引的唯一条款。正如上文所述,纳卡的亚美尼亚人指责巴库官方进行社会-经济歧视及文化压制,但是事实上,第 2625 号决议的条款并未禁止因内部冲突而分离。从自决权作为人权这一角度解读这一条款时,笔者可以就该决议的文本解释做出结论,分离并不因为与国际法矛盾而被禁止。因此,对保护国家领土完整的条款做了保留,即,如果该国尊重自决权并且拥有代表该地区全体人民而不因种族、信仰或肤色而有所区别的政府,则该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保护。
4.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并没有规定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条文,各国更倾向于从保护普遍人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少数群体权利可以通过对普遍人权的保护而实现 。直到 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7 条才第一次规定了对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该公约第 1 条还明确规定了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因此,有许多人将这两条联系起来,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同时赋予了少数群体自决的权利。27 条的条文是:“凡有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团体之国家,属于此类少数团体之人,与团体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仰,躬行其固有宗教及使用其固有语言之权利,不得剥夺之。”如果仔细分析该条文,不难发现,首先,该条文中的权利是赋予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而非少数群体整体的,因此,这种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而非集体权利;其次,该条权利是用被动的方式来表达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国家具有不得剥夺属于少数群体个人权利的义务,且这些权利主要目的在于保持某些表明少数群体身份的特征,而非赋予少数群体以自治的权利 。事实上,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起草过程中,各缔约国对第 1 条自决权中的人民不包括少数群体在内也已经达成共识。
在这一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7 条载明:“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有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总的来说,纳卡地区的亚美尼团体在国际法的效力下是没有自决权。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不是独立的民族,他们只不过是阿塞拜疆众多少数民族的一员。作为一个民族,亚美尼亚可以通过建立亚美尼亚共和国而履行自决权。从国际法角度来说,纳卡地区毫无争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一部分。至今没有任何国家承认纳卡地区被从阿塞拜疆分离出去而与亚美尼亚统一;1992 年宣布成立的“纳卡共和国”也没被任何国家承认过,甚至连亚美尼亚也没有承认它的存在。
根据法律文件,纳卡地区是阿塞拜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呼吁尊重阿塞拜疆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及其国际公认边界线,并强调反对他国以武力手段获取阿塞拜疆领土。联合国决议要求所有占领部队立即、全部并且无条件地从阿塞拜疆被占领土中撤出,创造条件,使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返回家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针对纳卡冲突问题的四项决议中重申对阿塞拜疆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 这再次有力地证明,亚美尼亚对阿塞拜疆纳卡地区的领土要求是毫无国际法律依据。对各个国家的大量资料分析表明,纳卡地区无论在历史上、法律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是属于阿塞拜疆的,所以笔者认为亚美尼亚应该退出阿塞拜疆的纳卡地区和占领地,阿塞拜疆的一百多万难民应当回到他们曾经居住的土地。根据国际法,纳卡地区的亚美尼亚人无权自阿塞拜疆分离并建立独立的国家,因为他们是属于阿塞拜疆的一个少数民族并且他们的人权并未受到任何严重侵犯。【定量研究】唐世平:稳健性检验到底有什么用【重磅论衡】刘德斌:历史学中的“国际关系”研究【国关思想史笔谈】周桂银:国际关系思想史学科的创生和成长【国关思想史笔谈】陈玉聃:承上与启下-马基雅维利与霍布斯的历史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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