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监测实施办法(暂行)》,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工作。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余额需保持在限额以内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西省将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贷)当年形成的债务,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省政府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根据全省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涉及市、县(区)的债务限额,由省财政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区)政府。政府债务外贷规模作为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其中数同时下达。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依照省财政下达的限额,提出本级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市、县(区)政府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情况,合理举借政府债务。市、县(区)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县(区)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由此计算出综合债务率。按照不同层级政府承债能力的差异,综合债务率的风险预警线设区市级为110%,县级为100%。
省财政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对市县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监控和警示管理,确定处于不同风险区间的地方名单。地方政府债务监测指标范围划分为安全区、风险提示区和风险预警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各级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县(市、区)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并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市、县(区)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省财政将对其财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暂停转贷政府债券。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或有债务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财政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市、县(区)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市、县(区)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省财政厅要求,市、县(区)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市、县(区)政府应将担保外贷纳入或有债务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