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国际商事审判庭处在方案设计阶段
4月12日,“一带一路”贸易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在参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风险防范”分组讨论环节时表示,关于国际商事审判庭的建设,很多方案还在设计过程当中,没有最后的一个定论。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推进“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在高晓力看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方案更多是遵循“一带一路”倡议所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各界各国法律服务的这种优势,共同为争端解决提供服务和一些方案。
“法院最本职的工作就是解决争端,这一点是我们最首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中国司法如何能够在“一带一路”服务和投资领域提供保障等问题,高晓力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民商事审判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从最早的民法通则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构筑了完善的冲突规范。“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理案件,在这里,我们首先尊重的是适用于我们的冲突规范,根据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然后再根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指引这个案件,并不是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律,我们在很多的案件当中都适用了域外法,有这样很多的案例。”
高晓力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当然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纠纷,但是如果真的发生纠纷了,可以通过很多的方式去解决争议,诉讼、仲裁、调解都是可以选择的途径。在这个过程当中,每一个环节中国法院都有相应的职责和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主要有三类纠纷或者争端需要去解决:第一类是民商事的争端,主要是参与建设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就投资、贸易、海商海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生的纠纷;第二类主要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第三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投资方面的争端。
在刘敬东看来,第三类争端主要体现在WTO(世界贸易组织)当中,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国家之间,就贸易问题如果发生争议的话,如果它们都是WTO成员,就应当将这个争端诉诸WTO,而不能像美国一样采取单边的措施来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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