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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关于个人纳税的涉侨政策(上)

中山侨刊 2021-11-27




华侨、外籍华人和归侨侨眷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纳税,构成居民个人的,还应当依法就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进行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征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纳税对象

(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华侨、外籍华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是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华侨、外籍华人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纳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以上1-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以上1-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以上第5-9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免税所得。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减税情形。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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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侨刊社编辑部
来源:《侨务工作研究》总第219
编辑:郑智一
责编:杨玉坚编审:梁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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