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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11月7日起对中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中山侨刊
2024-09-01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023年11月7日起,《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实施,我国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传统领事认证,此举将更快、更省、更便捷地实现文书跨国流转。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加入《公约》后,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截至2023年10月23日)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关于同港澳台之间的文书流转有什么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区,以及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文书流转现行做法不受影响。


我国文书可以送往《公约》缔约国中的与我国未建交国家使用吗?

      可以,同时还能签发附加证明书。


入约后涉外公证书的办理期限和认证期限有变化吗?

      公证办理期限仍然是3-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除外),认证期限平均减少。入约后,办妥一份到缔约国使用的文书,时间可从约20个工作日缩短至几个工作日,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 90%。


入约后涉外公证书的办理流程和认证流程有变化吗?

      公证书办理流程没有变化,但是认证流程大幅简化。我国与《公约》缔约国之间一系列领事认证程序将被一步式附加证明书方式取代。

      11月7日后,深圳公证处对本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仍可进行附加证明书和领事认证代办的一站式公证延伸服务。本处不收取代办费用。


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是什么?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中国附加证明书办理的具体程序、方法、收费等,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呢?

      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可登录“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


涉外公证书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用文机构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同时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参考资料:

1. 外交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https://www.fmprc.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2. 中国领事服务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t20231018_11162932.shtml

3. 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介绍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积极意义

https://www.gov.cn/xinwen/2023-03/10/content_5745904.htm


== 完 ==


得闲(⊙o⊙)再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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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侨刊社编辑部

来源:外交部、深圳公证处

编辑:郑智一

责编:杨玉坚

编审:梁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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