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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妥协!这家公司董事长遭“自己人”反水,新管理团队呼吁:停止争斗 ;“双头”董事会内卷何时结束?

证券时报 唐强 e公司 2022-04-08

在A股市场中,一直流传着“777”的江湖故事,而谁又能成为最后的“带头大哥”?
近段时间以来,新潮能源(600777)控制权争夺持续上演新的戏码,尔虞我诈无间道淋漓体现。对决双方分别为,宁夏顺亿、金志昌盛、东营汇广、杭州鸿裕等9名新潮能源股东结成联盟,另一方则是新潮能源董事长刘珂掌控的董事会。
历经各种举报、临时更换会场等突发情况周,8月10日,新潮能源9名股东联盟终于还是顺利召开发布会,透露出这桩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的最新情况。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分歧双方已于8月9日进行听证会,而原本被外界归为刘珂一方的“自己人”却现反水迹象,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通)或并非完全支持其决策。如今,新潮能源控制权争夺仍在继续,本报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

董事会、监事会接连否决改选提案


2021年以来,新潮能源股东之间的“内斗”彻底公开化、明确化、扩大化,对垒双方博弈愈演愈烈。
回溯到4月26日,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了宁夏顺亿、金志昌盛、东营汇广、杭州鸿裕等9名股东提出的议案,要求罢免该上市公司现有董事刘珂、范啸川、程锐敏,独董张晓峰、杜晶及现有监事刘思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给出的罢免理由为:经审慎调查,以董事长刘珂为代表的本届新潮能源董事会管理及经营能力不足,面对油价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应对,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净利润、市值及股价均大幅下跌,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国家司法机关公开披露新潮能源重大诉讼及股权冻结事项时,本届董事会刻意隐瞒前述事项,严重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刘珂及其领导的董事会在中美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油价攀升且因疫情没有办法进行充分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紧急召开董事会,不顾部分董事反对,贸然收购现状和前景都不明朗的美国油田,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定期财报显示,2019年新潮能源营收和净利润还分别达到60.7亿元、10.78亿元;但到了2020年,新潮能源营收缩减至41.44亿元,净利润竟巨幅亏损高达26.56亿元;2021年一季度,该上市公司营收12.12亿元(同比下降23.27%),净利润2.53亿元(同比下降66.2%)。此外,因哈密合盛源相关诉讼事项,新潮能源还被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针对上述指责,新潮能源于5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现任的9名董事完全不认可,并集体投下反对票,否决了上述提案。
新潮能源董事会也给出了其否决理由:董事会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对《本次罢免提案》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相关罢免理由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情形,不具备合法性且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为有效的股东大会议案,不应为此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不应将不合法且无效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所述的罢免理由均不具备事实依据。
5月6日,在提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被否决后,宁夏顺亿、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宁波善见等股东又欲另辟蹊径,计划借5月20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有关罢免董事、监事的临时议案,并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及监事的临时议案。
面对新的提案,新潮能源现任董事会出现了松动,在5月7日召开的董事会上,董事刘珂、徐联春、范啸川、韩笑、程锐敏及独立董事杜晶、杨旌、张晓峰继续反对,而董事戴梓岍却投下赞成票。资料显示,戴梓岍曾任上海宏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现任宁波聚晟新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上海织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织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一计不成,再谋新招。5月10日,宁夏顺亿、金志昌盛、东营汇广、杭州鸿裕等9名股东转向监事会“申诉”,再次递交书面材料,提请新潮能源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为新潮能源监事会主席,刘思远同时也是被9名股东提案罢免的监事;最终,在5月14日由刘思远主持召开的新潮能源临时监事会上,3名监事联手反对,否决了相关提案。

9名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通过罢免案


连续遭新潮能源董事会否决提案后,宁夏顺亿、金志昌盛、东营汇广、杭州鸿裕等9名股东决定“单干”——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月27日,新潮能源公告,收到《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等资料,6月8日又收到落款为金志昌盛、杭州鸿裕、宁波善见9名股东发送的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函》及相关资料,要求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罢免提案》。
对此,新潮能源认为,相关通知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要求,且相关联合股东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其通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前述主体关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媒体通知无效。
新潮能源董事会曾认定,当时,上市公司收到的临时议案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故其向公司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向相关主体询证,并据此获悉金志昌盛印章共管和决策权利受限的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4月17日,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曾函新潮能源《关于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证章照保管与使用的协议》显示:兆恒公司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的共管安排,且兆恒公司明确表示未同意金志昌盛对临时议案加盖公章或法人章,若出现金志昌盛印章则兆恒公司不予认可并要求依约纠正。
新潮能源表示,经比对新潮能源档案中留存的金志昌盛印章样本,与临时议案中金志昌盛的印章,两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印章的编码不一致)。结合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投资)先后多次向新潮能源发送的函件、企业信息公示、司法文书公示等材料核查可知,奥康投资系金志昌盛的债权人和100%的股权质押权人;金志昌盛经营事项以及与持有新潮能源股票相关事宜,均接受奥康投资监管,章证照及账户密匙交由奥康投资指定的第三方共管。
新潮能源董事会“反击”称,金志昌盛已处于严重违约违法状态,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已发生仲裁纠纷,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金志昌盛所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曾全部被司法冻结;在相关纠纷处理完毕之前,未经奥康投资事先书面确认,任何加盖金志昌盛印章、或以金志昌盛名义出具的书面文件一概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奥康投资已取得生效仲裁裁决,奥康投资对金志昌盛享有债权及股份质权已获得司法确认,其即将对金志昌盛所持有剩余新潮能源股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双方各执一词,新潮能源接着就收到了上交所监管函要求:新潮能源及全体董监高、相关提议股东,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妥善处理此次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 

几经波折延期后,9名股东联盟还是在7月8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的议案。
9名股东方面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出席这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超过220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票超过18.3亿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上交所为此次股东大会提供了互联网投票平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提供了新潮能源股东名册,大会共通过了16项提案。

互不妥协“双头”董事会现已形成


各搭擂台,各唱各戏。
尽管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的确已经开了,但这9名股东却更像是孤独的表演,由于不认为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定条件,新潮能源现任董事会自然不会将其表决议案予以信批公告。
实际上,新潮能源董事会更不执行就此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双头”董事会实质形成。
7月8日,上交所向新潮能源下发监管工作函,并对新潮能源和相关股东提出了监管要求。
具体包括,新潮能源尽快向相关股东核实,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情况,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依法依规对外公告;新潮能源董、监、高应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依法合规协助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事项,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7月9日,山东证监局也发出监管意见函,要求新潮能源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新潮能源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就在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夜,7月7日晚间新潮能源突然发布公告,将于2021年7月23日在北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豁免股东承诺的议案。
根据公告,自2018年6月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相关股东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等8名股东申请,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不过,该议案得票数未过半被股东大会否决,赞成票和反对票分别为2.13亿股、2.48亿股。
据知情人士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透露,7月21日,临时股东大会选出的新潮能源董、监、高进驻上市公司北京办公地,并要求被罢免的董、监、高等人员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所谓的“新任”管理层移交公章、证照等文件,意在直接接管上市公司。不过,新潮能源现有管理层并不认可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因而直接拒绝了对方要求,双方都有报警。 

根据公告披露,新潮能源所留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大厦A座10楼,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在金地中心物业前台了解到,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北京墨鑫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其发函要求,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物业对所有访问该公司10层及35层的外部人士,均不予办理通行卡,将派指定人员去接。 

几经周折,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到达新潮能源所在的第10层,但呈现出来的状况则是“人去楼未空”,门口仅有3~4名保安人员把守。

“反转”中金通合最大合伙人表态

 
博弈持续!8月5日,新潮能源披露诉讼公告,原告方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请求判令撤销2021年7月8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据公告披露,中金通合诉称,相关股东发送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载:宁夏顺亿、金志昌盛等9名股东(以下简称联名股东)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
中金通合认为,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同样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中金通合请求判令撤销2021年7月8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据了解,以中金通合为代表的“原管理层”与“新管理层”间的矛盾由来已久,而本次这份诉讼公告所提到的临时股东大会则是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之一。
不过,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从与9名股东方接近的人士处获得两份文件,却展现出中金通合不同的一面。 

其中,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通)寄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的告知函显示,深圳融通是持有中金通合99.99%合伙份额的合伙人,但对中金通合上述诉讼及行为均不知情,这属于影响合伙企业指出安全的重大事项,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理应提前告知深圳融通并征得该司同意,并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由此,深圳融通认为,上述诉讼及行为保全行为非中金通合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告知函中,深圳融通明确表示,对相关股东自行召开的新潮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改善公司治理行为表示支持,中金创新不得为了刘珂的个人利益而恶意拖延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融通保留对中金创新采取除名并追偿损失的救济措施。
截至到2021年一季度末,中金通合持有新潮能源1.68亿股,持股比例为2.48%,位居该上市公司第八大股东。天眼查显示,新潮能源董事长刘珂持有中金创新90%股权,而后者仅持有中金通合0.01%的份额,认缴金额仅3000元。
除此之外,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汇金)也向朝阳法院寄去关注函显示,2017年国储汇金出资8.5亿元,通过重大资产组定向增发成为新潮能源第二大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93%)和第六大股东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持股比例3.74%)的主要投资人。 

国储汇金表示,自2018年6月以刘珂为首的职业经理人代表接管新潮能源以来,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且刘珂与部分管理层未履行作为董事的忠诚、勤勉义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拖延披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人,国储汇金对股东此前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等行为表示支持。 

9名股东方:已陷入严重内部人控制局面


回到起点,新潮能源原本是烟台一家乡镇企业,1996年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后上市,主营业务涵盖纺织、电缆等;2008年后,新潮能源曾转型至房地产领域,但2009年至2012年扣非后净利润出现连续亏损。
2014年,彼时控股股东东润投资将其所持新潮能源14.42%的股权,以7.1亿元转让至刘志臣控制的金志昌顺,刘志臣成为新的实控人。刘志臣入主后,新潮能源先后剥离了房地产等业务,2015年~2017年公司相继对拥有油田资源的浙江犇宝、鼎亮汇通的收购,上市公司主营也变更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与销售。
2014年至2016年,新潮能源扣非净利润则仍现亏损,2018年多起诉讼案件爆发、计提减值损失约11亿元等,刘志臣在内的董监高被股东们投票予以了罢免,新潮能源进入了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此后,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等新潮能源股东提名,补选了刘珂在内的等新的董监高。此一时彼一时,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等也是发起此次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名股东中的成员。
8月10日,新潮能源临时股东大会选出的所谓“新一届管理层”正式召开发布会,与媒体就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交流,当选“董事”王进洲、“独董”肖义南、“新管理团队常务副总”傅斌出席。 

在发布会上,傅斌透露,7月8日新潮能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后,新管理团队围绕管理权交接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是向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框架下履行股东会决议所赋予的管理职责。此前,新管理团队计划于7月23日召开发布会回应各届关切的问题,并主动向全体股东汇报工作进展,但很遗憾的是发布会受到原管理团队阻挠被迫中止。
傅斌进一步指出,8月9日,双方召开了关于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讼的听证会,有关新潮能源的后续消息,“新管理团队”会与各届媒体保持联系,予以告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是一个值得新潮能源新管理团队长期思考的问题,当下面临的严峻挑战是如何打破严重制约公司发展的内部人控制局面。
傅斌认为,理解信息披露工作偶尔也会存在滞后情况,但选择性信息披露行径,本质上是拒绝接受股东监督,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新潮能源所存在的内部人控制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另一个是控制信息披露规避股东对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罢免提案来讲,9名股东联盟与现任董事会争论的焦点就是合法性问题。
对此,傅斌表示,罢免原管理团队是发起方被迫采取的行动,主要是新潮能源已陷入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监管机构在工作函中明确指出,原管理团队应依法协助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原管理团队对于7月8号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至今没有任何公告,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新管理团队”号召原管理团队的成员能履行法定义务,停止争斗,配合交接工作。

对外投资款逾两亿流入刘珂控股公司


至于罢了原管理团队的理由,傅斌特别指出,经法院判决认定,新潮能源通过投资加借款的方式对外支付6亿,其中有2.2亿进入了刘珂担任法人的公司,而原管理团队至今仍未启动追偿程序,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做出罢免原管理团队的决定。 

根据2020年12月15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密中院)披露的判决文书显示,新潮能源曾投给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6亿元资金,其中2.2亿元最终流入刘珂实际控制的中金创新。资料显示,新潮能源董事长刘珂和刘斌为中金创新的股东,刘珂持股90%,曾任新潮能源董事的刘斌持股10%。
根据哈密中院的判决,新潮能源于2016年12月22日向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后,合盛源向陕西三沅重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沅重工)投资3亿元;三沅公司即于2017年2月13日、14日分三笔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借款3亿元;2017年7月6日,华翔(北京)又向中金创新汇入借款2.2亿元。
哈密中院认为,中金创新与新潮能源法人代表同为刘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新潮能源也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流入其关联公司系存在真实业务往来。综上,新潮能源投资款转入合盛源公司后,短期内又将大额资金转出或转入到新潮能源关联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新潮能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潮能源上诉认为,对合盛源无经营管理权,对大额资金的转出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上诉理由,哈密中院不予支持。新潮能源作为原审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新潮能源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新潮能源属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失当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哈密中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哈密中院认为,新潮能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24日,新潮能源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称,华翔公司支付的2.2亿元补仓款,系根据约定的补仓条款履行补仓义务,且有证据证明该等款项来源于第三方金融机构于2017年6月发放的融资款项。
就在哈密中院做出判决后,新潮能源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5月14日,新疆高院作出(2021)新民申68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新潮能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新潮能源再审申请。
8月10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致电新潮能源,希望就上市公司就相关热点问题及9名股东方的质疑进行采访沟通,但截至到记者发稿时,新潮能源高管仍未与记者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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