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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审”远比“套路贷”可怕

2020年6月18日16时50分许,当法槌最后一次在尚文超等涉恶案的庭上敲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的门口已是一片哭天抹泪的景象。本案4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6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4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当事人的家属泣不成声。作为案件辩护工作的参与者和法庭审理的旁听人员,我绝不仅仅因为案件的结果而难过,更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不公正的现象而感到悲哀!谨以本文,将前述司法污垢公之于众,以期澄清混浊,早日迎来法治昌明。


Part 1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书,法庭仍继续审理


在2020年5月23日的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先是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数额进行变更,此时合议庭的回应是“后面如果还有修改,说一声就行”;而后,起诉书又出现将两起指控事实的被害人姓名混淆的情况,公诉机关对此的解释是“笔误”。面对公诉机关的公然违法和合议庭的不作为,尚文超的辩护人韩冰律师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无论是修改一个数字,还是修改一个姓名,都可能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公诉机关当庭做出的这种解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被告人、被害人极其不负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的行为属于变更起诉,应当制作变更起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新的起诉书至迟于开庭前十日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最终,在韩冰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合议庭经过评议,建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法庭宣布休庭。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即便在变更起诉之后,公诉机关仍然没有做到对指控的事实认真负责。在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开庭时,韩冰律师提出变更后的起诉书再次将2名被害人的姓名写错,而公诉机关对此的回应仍然是“笔误”。合议庭为了能尽早完成审理任务,当庭作出“该2名被害人姓名的错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没有实质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口头裁决。个人认为,起诉书作为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应当严谨细致,不能有分毫的差错,而本案中公诉机关一而再,再而三的所谓“笔误”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当事人无法确定,导致指控的事实不清。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仍然继续审理,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Part 2庭审直播突然消失


在本案第二次开庭之前,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明确有本案的庭审直播预告。但是在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后仅数分钟,庭审直播便显示“已结束”,次日法院更是下架了6月17日和6月18日的庭审直播画面。庭审直播本是公民学习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途径,但是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第二次开庭,在事先决定直播的情况下突然终止,不禁让人心生疑惑:庭审直播消失的原因何在?是设备故障,还是根据案件情况特意安排?如果是前者,法院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说明;如果是后者,不禁让人进一步追问:是担心庭审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播,还是担心庭审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况而不敢播?果然不出所料,合议庭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违法行为,因此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取消庭审直播的用意值得深思。


Part 3恶势力犯罪集团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却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是仅在首次开庭时对4名被告人的组织关系进行了举证,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法庭均未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合议庭判决4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法无据。


Part 4疲劳审判


2020年6月17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6月18日凌晨00:18结束,只有中午和晚上分别休庭1小时,共开庭13小时18分钟;6月18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至下午14时15分休庭,连续开庭5小时15分钟,且中午没有给被告人、辩护人吃饭的时间,下午16:30又继续开庭。其间,辩护律师多次提出休庭申请,合议庭均没有支持。合议庭让各诉讼参与人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参与庭审,无法保证庭审质量,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是对辩护人、被告人人权的侵犯。


Part 5当庭宣判


在经历了两天疾风骤雨般的庭审后,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6:30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此时距各被告人最后陈述仅仅过去了2小时15分钟。本案是被指控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大案件,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诈骗事实56起,虚假诉讼事实18起,非法拘禁事实1起,全案涉及到的借款多达111笔,还款次数更是数倍于借款次数,被害人60余名,指控的犯罪数额近2000万元……对于一个如此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合议庭仅以2小时15分钟就对辩护人、被告人和公诉人的所有意见做出评议,并当庭宣判。出现这种结果大抵有两种可能:其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的这三位法官惊为天人,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着超乎常人的理解、分析能力,辩护人用了数月才分析清楚的全案脉络,该三位法官仅需2小时15分钟便成竹在胸,不禁让人感叹,该三位法官仅任职于基层人民法院,实在是大材小用;其二,判决早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做出,甚至连判决书都已经写好,几天的庭审只是流于形式,走个过场,搪塞眼球。无论是被告人对公平正义的最后企盼,还是辩护人对案件的辛勤付出,早在庭审开始之前,就已经注定是水中花、镜中月,空为幻影。上述两种可能究竟哪个为真,人民群众的心中自有一杆秤。


扫黑除恶运动绝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罔顾法治。法律是社会道德和良知的底线,法院应该是一杆秤,法官本应该是老百姓最信任的人,但是诸如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正在破坏这种信任。我分明看到,那些失望、愤怒、无奈和挣扎,汇入了法院门前的北川河,又汇入了湟水,流向无尽无期的远方,却又深埋在每个人的心底。一个人即便犯罪了,也只是污染了一条支流;但是如果法律没有人信任了,那便是污染了中国法治的整个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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