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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这个假期天数增加!具体怎么休?权威解答来了
延长、增设假期
鼓励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
鼓励发放育儿补贴……
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能否延长假期?
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4月13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关于印发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就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官网截图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来源:南天一剑、健康八桂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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