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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变更小孩姓名,男方诉请恢复,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一)孩子到底该跟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子刘帅由被告刘漂亮抚养,但从2018年起,刘帅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帅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其次,刘漂亮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帅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再次,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法院前往四川省对小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帅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邓英俊一起生活。
综上,对原告请求变更刘帅由原告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孩子到底该姓什么?
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的问题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其合法权益。
刘帅在浙江、四川上学期间持续使用的是“邓帅”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帅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人格象征意义,再结合其自身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故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刘帅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邓帅”。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