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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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城市化水平已达80%,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区域。分析其空间规划体系演变的经验,可为大陆构建空间规划体系,实现生态文明的改革目标提供借鉴。
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
以《城市规划法》颁布为标志的现代城市规划开始阶段(1937年~1973年)。19世纪末,台湾先后颁布《台北市区改造》和《台湾排水道管理规则》,这成为台湾近代城市规划的开端。20世纪30年代后期,台湾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及实施细则,构成了台湾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框架。
以《区域规划法》颁布为标志的二级规划体系(1973年~2000年)。结合发展中的区域主义、环境保护和公私合营等理念,台湾先后于1964年、1973年和1988年对《城市规划法》进行了三次修订。至此,建立了由全域综合开发规划、区域规划、市县综合开发规划、城市规划和非都市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构成的四级规划体系。
以《区域规划法》修订为标志的三级规划体系(2000年~2016年)。2000年,《区域规划法》修订后,将区域规划内容分解到全域和市县规划中去,从而形成全域区域规划、直辖市及市县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非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构成的三级规划体系,上位规划对下位规划具有指导作用。
以《空间规划法》颁布为标志的三级规划体系(2016年以来)。2016年,台湾地区以《空间规划法》取代《区域规划法》。自此,台湾空间规划体系进入新的阶段。由此,《区域规划》也转变为《空间规划》,《直辖市、市县区域规划》转变为《直辖市、市县空间规划》,实现了空间规划的法制化,从而形成了三级空间规划体系。
空间规划体系
变化的特点
自下而上逐步形成三级空间规划体系。1937年的《城市规划法》适应单个城市管理的需要;1964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法》适应了工业发展的需要;1973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法》则旨在解决规划实施以及公共设施保留地征收经费不足问题;之后,随着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便产生了《区域规划法》。后工业化时期,《空间规划法》应运而生。
从城乡分割到城乡统筹。台湾1970年的城市化率达到50%,城乡用地采用分割管理的方式。《空间规划法》颁布后,城乡分治转变为城乡一体。
从刚性的统一规则管制到弹性的差别化管制。《空间规划法》颁布后,按空间功能分区设定相应的许可条件,建立土地使用许可制度,可以更有效地针对不同区域的情况进行管制。同时,设置更弹性的使用条件,对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启示和建议
构建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加快制定《空间规划法》。构建由《空间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法》构成的空间规划法规体系。
完善空间规划运行体系,明晰规划之间的关系。现阶段,日趋地方化是国际空间规划体系的发展趋势。如欧洲一些国家采用“空间规划”整合、协调不同部门中有关空间发展的区位与资源分配,旨在通过优化空间秩序,解决部门政策间的冲突,降低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
以“区域经济型”为主导,构建多样化的空间规划模式。从我国所处的城市化发展阶段以及东亚文化类型看,宜选择“区域经济型”模式;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宜选择“综合集成”模式。《全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域空间规划纲要》体现了相关特点。但各地区的历史基础、土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发展中所面临的空间问题不同,规划目标和政策也有所差异。建议从实际出发,探索多样化的空间规划模式。
原文敬请阅读2017年《中国土地》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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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孟然;李颖 审定:郑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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