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七批|成武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
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2016年第七批次,31人)公职或包含公职
被执行人 姓名 | 杨魁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苟村集镇苟村大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920426243X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688号 |
执行款数 额 | 259324.3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王吉印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孙寺镇李楼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20228305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688号 |
执行款数 额 | 259324.3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袁剑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武装部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湖心路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901091X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461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6057.84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刘祥海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刘坊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20426331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461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6057.84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祝汉景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刘坊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172319731120031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461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6057.84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刘丽娟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伯乐大街60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70816512X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628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朱晓泰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人民银行 |
住址 | 成武县伯乐大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12080038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628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陈付昌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九女集镇陈庙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308024512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460号 |
执行款数 额 | 109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先强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前堤村4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705020312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460号 |
执行款数 额 | 109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汪洋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烟草公司 |
住址 | 成武县苟村集镇古城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012180013 |
执行案号 | (2016)鲁1723执193号 |
执行款数 额 | 30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段京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烟草公司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伯乐大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209250011 |
执行案号 | (2016)鲁1723执193号 |
执行款数 额 | 30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程勇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县医院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先农坛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709040016 |
执行案号 | (2016)鲁1723执193号 |
执行款数 额 | 30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王新刚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伯乐大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509060039 |
执行案号 | (2016)鲁1723执193号 |
执行款数 额 | 30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宗新菊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后碾米道村057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5198201036965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919号 |
执行款数 额 | 156889.6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民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孙寺镇李庄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11243320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919号 |
执行款数 额 | 156889.6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宋成俭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姜庄后碾道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307263319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919号 |
执行款数 额 | 156889.6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马怀钦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检察院 |
住址 | 成武县检察院家属院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481001003 |
执行案号 | (2010)成执字第318号 |
执行款数 额 | 35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守生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李洼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8140333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7号 |
执行款数 额 | 24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谷继朋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公安局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永昌路1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10815007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7号 |
执行款数 额 | 24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现瑞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李洼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010060339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7号 |
执行款数 额 | 24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赵同华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棉麻公司家属院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1001012X |
执行案号 | (2014)成执字第1303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齐雪影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文亭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305230067 |
执行案号 | (2014)成执字第1303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敏 |
性别 | 女 |
单位 | 成武县农机局 |
住址 | 成武县古城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05060026 |
执行案号 | (2014)成执字第1303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宗华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前堤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21126033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5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9999.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袁峰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交通局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会文路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3120093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5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9999.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春原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先农坛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0301541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715号 |
执行款数 额 | 279999.9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福梅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天宫镇天宫大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609396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584号 |
执行款数 额 | 19999.1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孔艳丽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先农坛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50412004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584号 |
执行款数 额 | 19999.1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其全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小西楼村116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00619031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2584号 |
执行款数 额 | 欠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文平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南隅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101290017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689号 |
执行款数 额 | 200000元 |
被执行人 姓名 | 孔永忠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文亭街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906123414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689号 |
执行款数 额 | 200000元 |
附:
申请删除: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