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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11.23”持械抢劫案宣判


6月24日,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对一起抢劫、伪造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唐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预谋共同实施抢劫。11月23日,三人流窜至成武县蓝水湾小区某商城伺机作案,14时许,三人驾车尾随杜某作案未果,后三人遂驾车返回成武县蓝水湾小区某商城。17时许,三人携带水果刀、仿真玩具枪对欲驾驶轿车离开商城的王某实施了抢劫,并致王某受伤,随后强行驶离现场。在逃跑至河南省境内时,被告人刘某再次在超市购买尖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后又盗窃了在路边停放的车辆牌照,为再次作案做准备。
另查明,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为违法犯罪后便于逃脱,使用张某鑫的身份信息及自己的照片通过网络办证人员伪造了假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三人事前预谋,结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造成当地居民的心理恐慌,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在逃跑途中再次购买作案工具,准备继续作案,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成武法院遂对被告人刘某、赵某、唐某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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