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六批|成武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
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2016年第六批次,30人)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金保 |
性别 | 男 |
住址 | 党集乡党集村 |
公民身份号码 | 372924196008275117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78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宋述宾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天宫北黄后柏树园村17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10073913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78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常根元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汶上苗岗村1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601024853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78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尚洪战 |
性别 | 男 |
住址 | 金乡马庙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0828198311304010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78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姓名 | 陈占领 |
性别 | 男 |
住址 | 曹县王集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2198604015078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78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立 |
性别 | 男 |
单位 | 伯乐乡政府 |
住址 | 成武县城武镇会文路44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302040019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姓名 | 孙春秋 |
性别 | 男 |
住址 | 伯乐集伯乐大街279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090219790925395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徐航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镇伯乐大街395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9104120098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孙呈亮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成武镇湖心路古垣南巷8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605070071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第1127号 |
执行款数额 |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邵光文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伯乐集菜园行政村邵菜园村125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606100696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112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蔡可峰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文亭街93号236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606300030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112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邵贤亮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党集南王楼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408300638 |
执行案号 | (2015)成执字112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陈淑婧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镇伯乐大街150-43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700816004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273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2440.7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祝兵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移动公司 |
住址 | 成武县电信小区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701130017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451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程宏伟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劳动局 |
住址 | 先农坛大街147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21103003X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451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振民 |
性别 | 男 |
住址 | 城关贾河居委会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611200034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451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刘增东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农业局 |
住址 | 城关烟庄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903100313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439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8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贾洪亮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九女镇贾庄行政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5809044779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44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庞汝珍 |
性别 | 男 |
单位 | |
住址 | 成武县城关镇南堤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550915091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44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司倩倩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九女镇贾庄行政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2198410059048 |
执行案号 | (2012)成执字第44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郭保秋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镇程堤口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708150016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409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吕永辉 |
性别 | 男 |
单位 | 成武县自来水公司 |
住址 | 成武县自来水公司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8250030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409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宋聚梅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镇湖心路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651103002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35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慧玉 |
性别 | 女 |
住址 | 成武县烟庄行政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8203140049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35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李胜云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镇李洼村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408110311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35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红旗 |
性别 | 男 |
住址 | 古城街169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12100019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第35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谷永君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县建筑公司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009233335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40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张天亮 |
性别 | 男 |
住址 | 伯乐镇马楼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671221061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40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田怀珠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镇伯乐大街154号28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7308170012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40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 姓名 | 毕世喜 |
性别 | 男 |
住址 | 成武镇袁庄行政村34号 |
公民身份 号码 | 372924196806160314 |
执行案号 | (2011)成执字407号 |
执行款数 额 |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
附:
申请删除: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