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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六批|成武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

2016-03-29 成武县人民法院

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2016年第六批次,30人)

 

 

被执行人

   姓名

李金保

性别

住址

党集乡党集村

公民身份号码

372924196008275117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78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宋述宾 

性别

住址

成武天宫北黄后柏树园村17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410073913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78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常根元 

性别

住址

成武汶上苗岗村1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601024853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78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尚洪战 

性别

住址

金乡马庙

公民身份

   号码

370828198311304010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78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陈占领

性别

住址

曹县王集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2198604015078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78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528575.43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张立

性别

单位

伯乐乡政府

住址

成武县城武镇会文路44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8302040019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姓名

孙春秋

性别

住址

伯乐集伯乐大街279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0902197909253956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徐航

性别

住址

成武镇伯乐大街395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9104120098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第1069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79790.4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孙呈亮 

性别

住址

成武县成武镇湖心路古垣南巷8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8605070071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第1127号

执行款数额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邵光文 

性别

住址

成武县伯乐集菜园行政村邵菜园村125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606100696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1127号

执行款数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蔡可峰 

性别

住址

成武县文亭街93号236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606300030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1127号

执行款数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邵贤亮 

性别

住址

成武县党集南王楼村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408300638 

执行案号

(2015)成执字1127号

执行款数

本金169999.9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陈淑婧

性别

住址

成武镇伯乐大街150-43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700816004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273号

执行款数

 本金32440.7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祝兵

性别

单位

成武移动公司

住址

成武县电信小区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701130017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451号

执行款数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程宏伟

性别

单位

成武县劳动局

住址

先农坛大街147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21103003X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451号

执行款数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李振民

性别

住址

城关贾河居委会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611200034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451号

执行款数

 本金55504.8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刘增东

性别

单位

成武县农业局

住址

城关烟庄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903100313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439号

执行款数

本金8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贾洪亮

性别

住址

成武县九女镇贾庄行政村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5809044779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447号

执行款数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庞汝珍

性别

单位


住址

成武县城关镇南堤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550915091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447号

执行款数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司倩倩

性别

住址

成武县九女镇贾庄行政村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2198410059048

执行案号

(2012)成执字第447号

执行款数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郭保秋

性别

住址

成武镇程堤口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708150016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409号

执行款数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吕永辉

性别

单位

成武县自来水公司

住址

成武县自来水公司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808250030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409号

执行款数

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宋聚梅

性别

住址

成武镇湖心路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651103002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357号

执行款数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张慧玉

性别

住址

成武县烟庄行政村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8203140049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357号

执行款数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李胜云

性别

住址

成武镇李洼村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408110311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357号

执行款数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张红旗

性别

住址

古城街169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812100019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第357号

执行款数

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谷永君

性别

住址

成武县建筑公司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009233335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407号

执行款数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张天亮

性别

住址

伯乐镇马楼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671221061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407号

执行款数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田怀珠

性别

住址

成武镇伯乐大街154号28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7308170012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407号

执行款数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姓名

毕世喜

性别

住址

成武镇袁庄行政村34号

公民身份

号码

372924196806160314

执行案号

(2011)成执字407号

执行款数

本金74976.88元及利息


附:

申请删除: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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