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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的经典判例

2018-01-06 老衲读史

老衲读史三千年读史,不外功名利禄;九万里悟道,终归诗酒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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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此地作别,也好他乡再见~~~~



很多时候,我们被“山姆大叔”追求平等、公正,自由至上的精神而感动,但罗马并不是一天建成,这些精神亦不是随着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而诞生。在此背后,是以不同的案例作为基石。美国最高法院在历史上曾经审理许多奇葩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案件,以下整理了最高法院历年发生过的新奇有趣,或是对美国宪政具有决定意义的案例,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山姆大叔”。


一、奇葩的


1、Nix vs. Hedden(西红柿水果蔬菜之争)


说出来可能你不会相信,1893年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审理过一宗关于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的案件。


根据美国1883年的进口商品的关税法案,蔬菜要征收关税,而水果不需要。自然而然,就有一些蔬菜进口商觉得,西红柿从植物学的角度来说,是水果而不是蔬菜,所以他们认为西红柿不需要交关税。约翰·尼克斯等人是做进口西红柿生意的,他们可能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决定钻钻空子,于1887年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西红柿应该归为水果,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为了审理该案,法官们查阅了若干字典来弄清楚水果和蔬菜的含义,并且邀请了植物学家来为西红柿“验明正身”,确定其究竟为蔬菜还是水果。而对此,美国海关则认为,区分清楚“水果”和“蔬菜”应当从公众常识出发,即使西红柿从科学的意义上来说是一个水果,但是其实大众普遍都把它当成是蔬菜。


判决: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都一致认为,从关税法的法律目的出发,西红柿应该被认为是蔬菜而不是水果。


由于索尼公司本身并没有录制两电影公司的电影,没有直接侵犯版权人享有的任何一种专有权利,要使索尼公司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唯一依据,就是美国法院长期以来通过判例确立的“间接责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由于“间接责任”存在的前提是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必须判断:第一,个人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在家庭中录制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第二,索尼公司是否因其制造并销售Bebamax录像机,而应为他人使用录像进行的侵权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对于这两个问题,加州中区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分别在1977年和1981年做出了全部否定和全部肯定的相反回答,索尼公司因此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多数该案做出了判决,认为为了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这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订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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