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获立案,追究淘宝未履行资质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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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1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告知,就淘宝未履行资质审核责任一案受理无毒先锋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立案处理。
但在此前的案前调解中,无毒先锋的志愿者与余杭区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的界定仍存在争议,因为这涉及淘宝店铺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以及淘宝是否已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各位看官又是如何认为呢?欢迎大家投票留言~
回顾
网购小黄鸭增塑剂超标 追责电商平台立案难
▲送检样品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超标倍数
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简称无毒先锋)在2019年上半年,通过淘宝、京东、拼多多共购买塑料小黄鸭玩具22款,并送独立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
发现22款产品中16款塑料小黄鸭玩具检出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超标,超标倍数范围为110~417倍,平均超标271倍,属于不合格产品,对儿童具有健康危害风险。
▲余杭区市监局对淘宝不予立案的回复说明
其中1款在淘宝店铺 “QQ小博士玩具店” 售卖的小黄鸭塑胶玩具的增塑剂超标110倍,并且该店铺未进行工商登记,及产品无3C强制认证。我们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要求杭州市余杭区对淘宝电商平台加强监管,并追究淘宝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核责任。
余杭区市监局回复,因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电商审查义务程度及边界,立案查处依据不足,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因认为淘宝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核责任,对产品质量缺乏保障,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我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希望余杭区市监局可以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对电商平台加强监管。
▲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9年1月10日,针对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毒先锋的志愿者和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案前调解,希望可以了解双方诉求,更好的解决问题。
争议
市场主体资格界定模糊 淘宝存在审核不力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
无毒先锋的志愿者与余杭区市监局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该淘宝店铺是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点。
无毒先锋认为:
第一,涉事店铺所售的小黄鸭塑胶玩具,送检发现增塑剂超标110倍,而且无3C认证,违反《强制性产品管理规定》,淘宝未对产品质量和3C认证进行资质审核,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根据淘宝店铺的网页查询以及揭阳市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监局发出的《关于通报淘宝网平台内经营者“QQ小博士玩具店”相关情况的函》,可以看出该店铺销售额已逾4000件,显然超过了“零星小额交易”的范畴,应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淘宝却未对该店铺进行资质审核,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和第83条的规定。
▲“QQ小博士玩具店”淘宝店铺销量截图
但余杭区市监局表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电商标注市场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以及应当如何标注。尽管该淘宝店铺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淘宝平台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立案
平台监管 是法律责任更是社会责任
▲余杭区司法局的立案通知
目前,余杭区司法局已受理无毒先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淘宝未履行资质审核责任一事已立案。
《电子商务法》自施行起,就对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可能承担损害侵权的连带责任。作为电商平台,应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制要求商户在销售网页主动出示儿童玩具3C认证信息和有毒化学品检测合格报告,并对其市场主体资格进行严格核查,保障产品合格及消费者健康安全。
不仅如此,电商平台作为新业态的公司更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无辜的顾客不应该为增塑剂超标的毒玩具买单。生产毒玩具的厂家固然可憎,但淘宝平台的放任不顾和疏于管理也为顾客在平台上选购商品创设了巨大的风险。一旦事故发生,淘宝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于争议仍然存在,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认为应依据以往的案例以及公众的意见做出判断。大家认为这家淘宝店铺的4000余件的销售额能否算在“零星小额交易”的范畴内,该涉事店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淘宝平台又是否应该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呢?
欢迎大家投票和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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