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这8类特定人员有工伤保障啦!
好消息!
事关你的社保
广东又出台新政策啦!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新型工种涌现,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其工伤风险。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从业单位工伤风险也亟需有效化解。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就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策怎么样?下面就为大家讲解讲解↓
01
试行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2年
02
参保对象范围
1
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
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
单位见习人员;
5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
村(社区)两委人员;
7
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8
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疫,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上述8类特定人员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3
参保和生效时间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向税务部门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04
参保的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05
特定待遇衔接办法
1.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2.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3.其他情况: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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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