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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夏日炎炎

这份津贴你收到了吗?

你知道吗?

高温津贴是工资

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该发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




什么是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暑降温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防暑降温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广东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划重点


01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02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03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04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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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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