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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被调岗为清洁工?法院判了!


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然而仍有个别用人单位

损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近日,话题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

冲上热搜

引发舆论关注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2日,谢女士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学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女士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中,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女士向学校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其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间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学校向谢女士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明确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届时不再续签。 


随后,谢女士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学校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女士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属于违法终止与谢女士的劳动合同,对于谢女士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谢女士在某小学处工作了7年零2个月,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3892.09元/月,故某小学应支付谢女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3892.09元/月×7.5个月×2倍)。


因谢女士岗位为教师,产假结束时提交了返岗申请,学校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女士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


谢女士明确不同意学校安排,故造成其在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校。但谢女士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且鉴于谢女士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定相关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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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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