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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小检普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6-11-16 福州检察之窗 福建检察



移送审查起诉、起诉

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

绕晕你了吗?




有木有瞬间觉得读懂这些的榕小检棒棒哒?



今天就让榕小检和大家谈谈这些绕晕你的刑事诉讼环节!



★ 普通的刑事诉讼一般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完成,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他们分别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主导作用。




如图所示,移送审查起诉是指在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完成各项取证并侦查终结后,认为该案件需要向法院起诉,就要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审查的过程就是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既包括案件本身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包括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齐全等。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有权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通常意义上,“被起诉”“被提起公诉”的简称,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 同样可能存在误区的还有“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


如图所示,提请批准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程序。


批捕“批准逮捕”的简称,指经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认为有比较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且有逮捕必要而批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一种法律程序。



转自福州检察之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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