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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君为您揭开邪教组织的“神秘面纱”

2017-02-22 蕉城检察 福建检察


2015年,邪教“华藏宗门”

奸淫女弟子实施精神控制事件

2016年,邪教“门徒会”

驱鬼治病致死非法敛财数千万元

……



每每看到有“大师”落网的新闻报道

最让检察君痛心的莫过于——


那些堕入邪教的民众心本纯良非恶人

却因为可悲的无知被恶人控制了命门

最终落个倾家荡产或家破人亡的下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检察君看来,邪教组织看似距离我们生活远在天边,却也近在眼前。比如检察君手中的这张纸币,想必小伙伴们在日常生活中多少也见到过——



这些邪教骗子能够一次次见缝插针,死灰复燃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只有在加大法律监管力度的同时,让社会大众提高警惕,彻底斩断邪教组织的市场来源,才能让一切打着“邪教组织”名号的骗子的无计可趁!



又到一年开学季,全国各地除了正在如火如荼上演的《入学》大片外,还有一批特殊的骗子-邪教人员,也在蠢蠢欲动准备迎新!在此,检察君特别提醒广大学生和人民群众擦亮双眼,一起识破邪教组织惯用的伎俩——


骗术一


假扮热情 套近乎劝你入教


【骗术特点】


开学期间学生返校行李较多,部分邪教骗子钻着校园人多地广的特点,守在校门口、宿舍楼入口等区域,假扮校方工作人员或其他院系的学长学姐“热情”帮忙。利用学生族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骗取信任,为后期假借“校园学生社团”名义招人发展信徒奠定基础。

【防范措施】


对任何一个主动靠近且对你过分热情的陌生人,都要随时保持警惕。假若有人劝你加入某某教或信什么神时,千万别理睬,以免上当受骗。


骗术二


寝室推销 花言巧语送福利

【骗术特点】


寝室推销是学生族最经常遇到的骗局之一。邪教骗子假借家长身份潜入学生宿舍,通过免费“赠送”印有邪教内容的宣传品,鼓吹他们的邪教教义。

【防范措施】


不要轻信陌生推销者的花言巧语,也不要贪小便宜,随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遇事多思考防止被骗。


骗术三


虚假承诺 捏造兼职骗局


【骗术特点】


遇上家庭环境不是很好的学生,部分邪教骗子往往会抓住这部分学生想要通过打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的心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承诺提供兼职赚外快,实际上只是想骗取保证金、拉人入教当“宣传”的工具。

【防范措施】


在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熟悉城市环境之前,不要急于盲目寻找各类兼职工作。勤工俭学最好通过学校、老师等正规途径申请取得,远离歪门邪道的骗局。


骗术四


冒充师长 假借名义敛财


【骗术特点】


邪教骗子往往会利用学生涉世未深,最信任老师的特点,假冒教师或学生干部身份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借机敛财。

【防范措施】


涉及金钱往来要及时向班主任求证,不要轻信任何一个素未谋面的“老师”或“同学”。




小伙伴们,其实只要稍加留意

你会发现生活中几乎所有的

邪教组织惯用的骗术基本差不多


比如——早前就有新闻《邪教成员假扮“义工”诱骗福利院老人入教》报道,在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就有门徒会成员胡钦把自己包装成“义工”,前往敬老院当“志愿者”,伺机向孤独老人传播门徒会,导致黄光、张武两位孤寡老人上当受骗。


还有——某地女邪教成员为了拉拢一名出租车司机入教,曾专门多次乘坐他的车,主动与他攀谈搭话,相熟后便向其送书宣传邪教。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事实上,邪教“教主”基本上都是职业化的骗子,他们使出浑身解数,编出许多骗人手法,或威逼利诱,或软硬兼施,使善良的人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轻者骗财,重着导致家破人亡,甚至有的人到死都很难醒悟。


检察君在此再次提醒小伙伴们——

在生活中多一份警惕,少一份粗心

多关注生活中的正能量

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蕉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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