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检察:该不该逮捕?诉讼式审查听取多方意见来决定
今年来,为进一步推进审查逮捕工作改革,构建公开化、多元化审查机制,鼓楼区检察院紧紧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机制”改革目标,制定出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操作规范》,探索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
什么是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没有争议,但对其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不能确定是否逮捕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三方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媒体全程监督的“诉讼式审查”模式。
哪些案件适用“诉讼式审查”?
1、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对社会危险性提出意见,申请启动诉讼式审查的;
2、案件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诉讼式审查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准确处理的;
3、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高度关注,诉讼式审查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
哪些案件不适用“诉讼式审查”?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或者身份不明的;
2、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公开案情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宜诉讼式审查的。
“诉讼式审查”如何启动?
2017年3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首次启动诉讼式审查
时间:2017年3月3日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人物:鼓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人、媒体记者
事件: 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行诉讼式审查
❂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所乘坐的小汽车在路边临时停车时,坐在车辆后排左侧车门位置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未注意从车辆左侧正常行驶而来的电动车,违规打开车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苏某避让不及,碰撞车门摔倒,被随后而来的公交车碾压,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检察官认为,郑某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打开左侧车门,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审查会上,参与各方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在福州无固定住所,为进一步侦查的需要,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打开车门的行为是偶然的,主观上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小,且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对郑某珠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农妇,没有在大城市乘坐车辆的经验,对交通法规缺乏了解,开门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是过失犯罪,且积极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无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不批准逮捕。
鼓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综合案件情况及各方意见后,鼓楼区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首次探索性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旨在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提高审查逮捕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保障辩护权落到实处,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的推进,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本期责编 | 陈逸晴
微信团队|周明健 陈逸晴 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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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鼓检小夏
特别指导 | 刘将军
来源:福州鼓楼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