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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有柄尚方宝剑,你知道是什么吗?

2017-09-27 晋安检察 福建检察

检察建议——民行检察监督的尚方宝剑




今天我们的主题就是他们——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体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违法调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及提起公益诉讼。


                                                     

要划重点啰!!!

民行检察的重拳是什么?

是抗诉吧,

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检察监督最具刚性的方式。不过今天讨论是另一种辐射面更广、效率更高的检察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几乎覆盖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全部监督对象,其监督效力不容忽视,说是民行检察监督的“重拳”一点也不为过。



 依据监督对象不同,检察建议主要有:

再审检察建议,

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

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建议等。


再审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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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需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先行以下程序:应当先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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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案件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是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二是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

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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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主要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审理,违法送达,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涉及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建议

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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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建议?它的效力呢?

   

民行检察建议定位为程序启动权,其效力是强制性地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检察建议重拳之""


  

  一、启动诉讼程序。比如说在公益诉讼程序中,检察建议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如果检察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了。


  二、跟进监督或提起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交由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启动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程序。对于诉讼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拒绝、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行为人所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四、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被监督对象拒不采纳民行检察建议,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晋安检察

文案 / 谢樑  赵书樑

审核 / 林昕 小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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