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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广播】鼓楼检察:谁动了被害人笔录

2017-12-18 第31期 福建检察


谁动了被害人笔录

自行补充侦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欢迎收听检察故事,我是赵星。


从要被判刑到无罪释放,林军(化名)的案件几经周折,最终真相大白——有人动了   被害人的笔录,想把他送进监狱。


2017年6月,林军(化名)无罪释放离开了看守所,他发誓要好好做人,再也不偷东西了。


今天的《检察故事》,就给大家讲讲,到底是谁动了被害人的笔录。


(请点击下面音频收听)

 

【阅卷中发现隐情 有人涂改笔录】


时间回到今年4月,福州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林军在福州一服装店内,偷走店老板一部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不包含包装和充电器,下同)。因为林军曾因盗窃被判刑过,这属于二次犯罪。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好达到盗窃罪1500元立案标准。


然而,办案检察官陈英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案件卷宗材料中店老板的笔录中,手机具体购买时间上存在涂改。



陈英:我们调阅卷宗,发现被害人的笔录存在着涂改,这在平常的卷宗中,不太常见。所以介于这个案件正好在罪与非罪中间,所以我们会更加慎重,对每一个细节,只要发现有异常,我们都会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店老板陈某原陈述他的手机购买于2017年1月初,购买价位为1549元人民币。但笔录1月上旬被涂改成“1月12日”,按照常理推测12日并不在上旬之列。


陈英:因为被害人笔录涂改后等于说购买时间只过去9天,按照价格认证中心对物品价格鉴定的一个意见,购买时间在10天之内的是不进行折旧,等于说就是按原来的价格1500元,如果按被害人的实际购买时间的话必须进行折旧就不构罪了。


手机究竟是购买后9天被盗的,还是超过了10天,涉案手机的具体购买时间直接影响到被害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陈英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案中案】


办案检察官陈英迅速通知店老板陈某及其丈夫赵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陈某及其丈夫赵某告诉检察官说,手机是赵某在2016年12月12日“双十二”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以1549元的价格购买于网络电商,并同时提供了手机网上购买记录、邮寄凭证、手机型号信息等书证。


陈某同时对公安调查阶段她所作笔录进行辨认,向检察官证实,笔录上购买时间肯定不是她涂改的,1月12日这几个字也不是她写的。



陈英:我们打电话咨询了本案的被害人,详细询问了他的手机购买时间和购买渠道,结果发现被害人的手机购买时间跟笔录上最后涂改的时间不一致,他实际购买时间是12月12号,距离案发已经过去39天,必须进行折旧,一折旧的话就达不到刑事立案1500元的立案标准,这就是不构罪的案件。


  笔录遭到人为涂改,办案检察官陈英判断这其中极有可能涉及到渎职线索。陈英继续走访了中国电信福建省分公司,证实本案手机入网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这也与被害人提供的书证材料吻合。公安侦查人员原先制作的被害人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陈英:然后我们就这个问题也走访了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的结果是,这个手机实际上仅价值1470元,等于说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的。


2017年6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林军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并予以释放,同时针对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线索移送审查。



陈英:公检法我们都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都是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忠实地去执行法律,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标准,我们就应当按照这个标准去执行,应当本着理性平和的态度去执法,而不应该掺杂更多个人的观念或者偏见在里面,要切实的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让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年来,鼓楼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条件,建立承办检察官主导、司法警察协助侦查的工作模式,同时,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与福州市检察院共同撰写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实务难点探究》在福建省检察理论年会上获奖。截止目前已对23起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中排除非法证据3件,作出不起诉决定7件,发现并移送涉嫌渎职犯罪线索4件,经初查后立案5人。

 

今天的检察故事就讲到这里,我是赵星,下周六12:00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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