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建宁检察: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2017-12-18 建宁检察 福建检察


日前,三明市建宁县检察院向张某某发出“生态修复令”,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这也是建宁县发出的首份“生态修复令”。

生态修复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所确认的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其切实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14年冬季至2015年春季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在建宁县濉溪镇长吉村集体所有的“新庵”山场上开垦林地种植梨树。经公安机关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毁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属国家生态公益林,林地权属属于濉溪镇长吉村集体所有;被占用林地面积总计3511.98平方米,折5.26 亩。

图为张某某非法种植的梨树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积极促成张某某与长吉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管护协议》,协议确定了张某某须先将林地上的非法种植的梨树砍除,再补种上涵养水资源的阔叶林,补植复绿的义务。

但我院在对张某某是否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行跟踪检查后,发现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将林地上种植的梨树铲除,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中阶段性修复的义务。

我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张某发“生态修复令”,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张某某在我院和县林业局、长吉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林地上非法种植的梨树砍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对张某某发出生态修复令,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此举既实现了法律惩戒功能,又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亲和力跟公信力。

我院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意见,为生态美丽的建宁筑起一道强有力的绿色司法屏障。

供稿:生态科

编辑:余芳莉

摄影:汪健

校对:陈为铿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建宁检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