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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最关心哪些问题?

2018-01-05 福建检察


1月5日上午,福建省检察院召开2018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向中央驻闽和各省级新闻媒体专题通报近年来我省生态检察工作及省检察院派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室有关情况。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省院生态处处长吴晓华、副处长谢鸣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通报中提到福建省检察机关首创“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请问,这一模式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应该说“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是全省检察机关在长期履行“捕诉监防”一体的生态检察职责过程中,针对工作的特殊性,不断实践、创新、探索、总结、改进而形成的司法工作模式,其中“专业化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诉讼活动监督,保护生态环境(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将由国家监察机关负责);“恢复性司法实践”是指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与受损方签订生态修复协议,通过补植复绿、治理污染、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社会化综合治理”是指结合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分析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广泛开展法治宣传,促进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管理、预防犯罪。

省检察院生态处处长吴晓华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福建生态检察工作有哪些在全国领先的品牌和经验。


答:福建生态检察工作的成绩来之不易,除了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自身努力之外,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今天新闻发布稿中,我们专门例举了《生态检察的福建创新》,这还仅仅是我们梳理出的个别主要的特色和亮点,这里不再一一道来。当然,全省生态检察工作还有很多亮点经验等待挖掘总结并提升,所以,这里也特别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邀请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与我们一起走基层、走进生态检察。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国“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以来,全国各地生态检察工作蓬勃发展,江西、河北、贵州、四川、云南等不少兄弟省市检察机关的生态检察工作也可谓亮点频出、创新不断。面对这些先进经验和事例,我们在感受兄弟省市争先发展氛围的同时,也体会到我们自身先发优势已不再明显。所以,我们将牢牢树立“不进则退”、“慢进也退”的危机意识,针对工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不忘初心,大胆创新,积极进取,“滴水穿石”、“进则全胜”,让福建生态检察工作始终处在全国领先地位。

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吴新华主持新闻发布会


记者:中央下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福建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哪些改革任务?目前改革成果如何?


答: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检察机关主要承担两项改革任务。一是“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在省法院、省公安厅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是“健全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到2017年实现全省全覆盖”。恰逢司法体制改革,省检察院立足现有情况,积极主动与编制部门沟通,开展联合调研,2017年9月28日,省委编办下发《关于相关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机构设置问题的批复》(闽委编办[2017]243号),批复同意全省各级检察院已设立的生态资源检察机构保持不变;厦门市检察院在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增加生态资源检察职能,更名设立民事行政生态资源检察处;福州市连江县等26个未设立生态资源检察科的基层检察院,在本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增加生态资源检察职能,更名设立民事行政生态资源检察科。切实实现了全省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全覆盖,有力促进了生态检察工作的专门化、专业性。

另外,为贯彻落实《福建分工方案》提出的“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推广延伸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适用领域”改革精神,在完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自我加压、主动担当,增加“自选动作”,牵头起草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生态修复令、派驻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检察联络室等,省检察院上述“2+2”改革成果也得到省领导的充分肯定。

记者:当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依然多发高发,但现实中一些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一些地方环境突出问题依然存在,检察机关对此有什么对策和措施?


答: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切,按照高检院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检察机关自2014年以来,连续三次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着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保持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我们将继续依托全省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生态案件网上实时监督,深入贯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工作意见,确保我省生态领域行刑衔接畅通、高效;通过接受群众控告举报、收集关注网络舆情、参与行政部门专项督察执法活动、派驻检察监督等途径,拓宽监督案源渠道;针对国家环保督查反映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营造打击犯罪的强大声势。同时,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社会环境资源公共权益。

记者:省检察院派驻省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检察联络室职责定位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工作内容?


答:派驻检察联络室不是为了应景而派驻,更不应为了宣传而派驻,而是要确确实实能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取得实效。首先,省检察院明确了派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互通信息、监督移送、立案监督、接受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履职监督、督促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判决和执行、环境公益诉讼、调研咨询交流等十个方面。同时,检察联络室将在恪守协作分工、监督制约以及严守纪律得出原则基础上,明确了六项相关工作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列席会议机制、联合督办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宣传普法机制以及考核考评机制。省检察院生态处指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一名检察人员负责具体派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检察联络室检察人员每周二固定在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工作半天,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加派驻工作时间。由于省级院派驻河长办设立检察联络室目前全国还没有,尚处于探索、试行阶段,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分析、磨合提升,并继续密切关注形势变化以及外省市和下级基层院的相关经验做法,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不断健全完善检察联络室的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生态治水领域的两法无缝衔接,为福建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检察机关派驻环保、林业、国土等涉生态监管领域行政部门的比较多,作为全国首个派驻河长办设立检察联络室的省级检察机关,省检察院是怎么考虑的?


答:首先,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护水生态环境是当前中央、省委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部署和工作安排,是当前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理应服务大局并予以司法保障。其次,河长办是党委、政府为推行河长制而设立的统筹协调机构,汇聚了水利、环保、住建、农业、经信、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成员单位治理保护水生态、水环境的大量行政执法信息。检察机关想要在落实法律监督职责、保护水生态、推动河长制方面有所作为,就需要延伸触角,并依托河长办这个平台,在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顺两法衔接,努力推进案件查办、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公益诉讼等各项工作。第三,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也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与监督,希望能与检察机关形成更加密切有效的工作合力,共同将涉河涉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做实。第四,在省检察院派驻河长办之前,泉州、莆田市院已经先行先试,探索与当地河长办联合出台了相关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规范性意见,建立了派驻联系工作制度,在河长办设立了检察官工作室,具体对接河长办开展联合监督工作事宜,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各界肯定。另外,湖南、四川等省级院已经先后派驻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设立检察室。这都为我们省院设立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提供了现实的参考和借鉴。简而言之,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的初衷就是:服务大局、借助平台、互通信息、强化监督、现实可行,共同保护水生态、水环境。

记者:“补植复绿”、“养鱼治污”、“退茶还林”是生态修复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案件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把生态修复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什么具体机制和措施保障?


答:首先,感谢您对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积极肯定。应该说生态修复既是“三位一体”生态检察工作模式的职责内容,也是落实生态检察执法办案“生态效果”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如何确保生态修复到位,意义重大。一方面,机制设计。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强制措施及刑罚手段的杠杆作用,探索生态修复司法工作新机制,既有力惩治犯罪,又修复受损生态。同时,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生态修复适用案件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另一方面,措施保障。在执法办案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前、诉前、判前依法积极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对认罪悔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不诉;对认罪认罚,符合刑事速裁或轻罪速决的,应当积极建议适用,避免诉累;对有积极修复生态行为或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承诺或预缴罚金的,可建议量刑予以从轻或直接建议适用缓刑;对不认罪认罚,或有严重污染破坏环境从中非法获利行为的,建议刑期、罚金刑从重。同时,科学认识生态修护恢复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实行生态修复令机制,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未有效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所确认的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其切实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加强对案后修复情况监督验收,并将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相衔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复查、实地勘察,跟踪评估修复效果,确保生态保护实效。截止目前,全省已发出生态修复令31份。

记者:检察联络室或检察联络员派驻河长办之后,如何在河长办日常的工作运行中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答:一是全面推进派驻检察建设。按照省检察院党组要求,省检察院下一阶段的首要工作就是在全省积极推广派驻经验做法,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全面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或派驻检察联络员,在机制机构建设上为完善涉河涉水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新模式奠定基础。二是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情况。积极通过召集联席会议,列席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会议,听取涉及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等有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污染的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信息。三是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选取违法情形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河涉水污染犯罪案件,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等,开展联合检查和法律监督专项执法活动,必要时,进行挂牌督办,监督行政执法履职。据统计,截至目前,省院以及泉州、莆田、三明、漳州、南平、龙岩等6个设区市院,集美、大田、云霄、永定等27个县级基层院已经派驻河长办设立检察联络机构和专门人员,其中三明全市两级院全覆盖。


李明蓉副检察长接受媒体采访


图:冯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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